陕西西安,男子靠收废品,买下一套总价380多万,200多平米的商铺。在交了50%的房款后签下合同,销售称,为了避税要交12%的现金,男子照做。交房前,男子又东拼西凑付了288万多。可就在他准备接手商铺时,销售突然被抓,公司只收到十几万房款,其余被销售私吞,交不了房,钱也打了水漂,男子一下傻眼了! 置上一间商铺,等于给子孙后代置下了家产。 可马先生就做梦也没想到,他交了将近300万,却得到一个扎心的消息:负责和他对接的销售被抓了! 马先生在去年12月,看中一套临街商铺,面积200多平方,当时正出租。 之后,他和负责销售的贺某商谈,最终双方以总价383020元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马先生需要在3到6个月内,付清总房款的50%,之后公司会将商铺现有的租赁合同转到他名下。 从2025年7月起,他就可以全权管理房产并收取租金。 到2026年底,付清剩余50%尾款后,公司将在收到全款后的10天内,无条件为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签完合同没几天,马先生就按照贺某的要求,在售楼部交了42万现金。 贺某称,公司为了避税,要求所有购房者,都要支付大约总房款12%的现金,并且这部分钱不会提供任何票据。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马先生想尽办法,分几十次陆续向贺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房款。 之后他又多方筹措剩余款项,终于在2025年12月18日,完成了全部付款。 这些钱款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以及现金等多种方式支付给了贺某。 就在他付清尾款,满心期待收房过户的时候。 不料,12月19日下午,他接到了房产公司一位负责人的电话。 销售员工贺某,因为财务问题,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他支付给贺某的购房款,没有被如实上交公司,要求他提供所有的转账记录,并配合调查。 马先生当即向公司提出要接收商铺,但公司方称,他们实际只收到了10多万元的房款。 马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自己所有的付款证据,要求保障购房权益。 却再次被告知,案件仍在调查中,之前与他联系的那位公司负责人,也失联了。 从马先生手里的“收据”来看,他确实支付了所述的房款,所有经手人都是贺某。 “房产认购书”也明确写着,公司在收齐全部房款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 事发之后,马先生不敢再支付任何后续款项。 目前公司声称,合同和收据上的公章,是贺某私自刻制的,这让马先生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境地。 随后记者通过信息查询到,房产公司新变更的注册地址,未能找到该公司。 开发商提供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一位此前负责商铺销售的李先生表示,贺某已因涉嫌“职务侵占”和“合同造假”被警方控制。 经财务人员确认,马先生所交的款项中,只有15万元进入了公司账户。 现任销售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案件仍在调查,马先生的事情要等到案情清楚后才能处理。 马先生坚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他支付的房款中,有很多是向亲友借来的,还有一部分是从网上贷的款。 如今变故突生,偿还这些债务已经让他焦头烂额。 他不敢想象,如果最终商铺无法过户,或者钱款追不回来,该如何面对家人。 难道公司不知情,就无责任了吗? 有法律人士表示,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涉案职员需向所在公司退还侵占款项,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还需依法赔偿,并对消费者直接承担清偿义务。 基于付款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职员需向消费者返还购房款、货款及利息损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马先生的遭遇? 下一步,马先生又该如何讨回自己的房款,或者讨回自己的商铺呢? 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条法律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看起来有某个公司的代理权。 比如是公司员工、有公司手续,让普通人合理相信他能代表公司做事。 那么他的行为后果要由公司承担,哪怕公司说他没权限或“私刻公章。 贺某作为房产公司销售,与马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这些行为符合销售的正常职责,马先生有理由相信贺某是代表公司行事。 即使贺某私刻公章、截留房款,只要马先生(不知道贺某造假),就构成表见代理,贺某的行为后果应由房产公司承担。 公司以只收到15万、贺某私刻公章为由拒绝交房,法律上不成立,公司仍需履行合同或退还马先生已付房款。 找公司办事时,只要对方是公司员工、按正常流程操作,普通人没必要怀疑其“权限”,法律会保护这种合理信任。 比如,马先生按销售要求付款,即使钱被员工私吞,公司也得先承担责任,再去追究员工的过错。 消费者要牢记,任何绕开公司正规财务渠道、要求支付巨额现金,又不开票的操作,要坚决说不! 对此,你怎么看?



平静~开开开
虽然骗子可恶这公司也有问题,但这男子也有点。。。居然转账进私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