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存续的一百六十余年间,很少修订法律,基本上是沿用《晋律》,再以大量的令和科作为补充。刘宋时期,未颁布新的律法,只是制订或废除一些令、科以补充或完善晋律。如永初元年(420年),废除了“无故自残者补治士”,永初二年诏定杖罪之科;元嘉年间有酒禁、戒坛铸佛像造寺观等科。大明七年,修改了“隶杀长史科”。 不过这种“老律打底、新科补漏”的模式,在实际执行中倒也生出些意思。就拿地方官来说,他们案头总摆着两摞册子,一摞是翻得起毛边的《晋律》,另一摞是随时添页的“令科集”。遇上民事纠纷,比如邻里争地,先按《晋律》里“盗侵田亩”的条目定基调,再看今年有没有新出的“田讼调解令”,若是碰上歉收年景,说不定还能搬出“灾年减罚科”,给双方找个台阶。老百姓也慢慢摸出规律,去衙门递状子前,总会先托人问问“最近官署里添了啥新规矩”,比翻那本厚重的旧律实在多了。 有意思的是,这些令和科往往跟着时事走。那年头南边刚打完仗,兵源吃紧,就出个“募兵赏格令”,说只要能拉来十个壮丁,就能免三年徭役;过两年粮食丰收,又下“禁酒科”,怕百姓酿酒浪费粮食。有时候新令科和旧律也会“打架”,比如《晋律》里规定“祖父母在不得别籍”,可元嘉年间为了鼓励垦荒,又出了“分户垦荒令”,允许分家多占田。底下小吏犯了难,跑去问太守,太守捋着胡子说:“律是根本,令是权宜,眼下垦荒要紧,先按令办,以后再说。” 这种做法看着像“头痛医头”,却也透着点务实。南朝政权更迭快,疆土时大时小,要是动不动就改律,反而容易乱了套。用令和科来“打补丁”,今天补个窟窿,明天堵个缝隙,倒也让这套百年老律撑了下来。只是苦了那些记规矩的小吏,常常半夜还在背新科,生怕第二天断案时说错了条款。 我琢磨着,这大概就是乱世里的生存智慧吧。不追求一劳永逸的完美,而是在不变中找变通,用小修小补应付大起大落。虽然后人看可能觉得不够系统,可在当时,能让百姓有个大致的章法可循,让官府有个灵活的尺子可用,或许已经是最好的选择了。历史这东西,有时候真不是非黑即白,能在动荡里求个安稳,就已经不容易了。
南朝存续的一百六十余年间,很少修订法律,基本上是沿用《晋律》,再以大量的令和科作
花萼讲史事儿
2026-02-04 13: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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