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5岁女孩和人早恋同居,为了和男朋友约会,女孩从家翻窗外出,一失足掉下

梅姐说法 2026-02-06 04:58:00

河南濮阳,15岁女孩和人早恋同居,为了和男朋友约会,女孩从家翻窗外出,一失足掉下去人没了。女孩的父母无法接受,起诉男友和物业要求他们赔偿,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据津云、红星新闻等报道,张某早早辍学参加工作,案发时才15岁。 案发前不久,张某网恋了一个男朋友丁某,两人还短暂同居过,可是张某年纪小,父母知道后把她叫回家,轻易不让她出门。 回家后,张某不方便和丁某见面,两个人饱受相思之苦。 后来,丁某太想张某了,就溜进张某居住的小区,从消防走廊翻到张某家中和她约会。 并且,丁某还教张某怎么从窗户翻到消防通道,出来后怎么不让父母发现,再从消防通道翻回去。 丁某对张某说,只要她学会了,以后他们就可以通过翻窗经常约会见面了。 张某见丁某成功翻越,也和他学了起来,从那以后,两个人多次翻到张某家里,张某也多次偷偷从家中翻出去,和丁某约会。 案发当晚,张某和丁某提前约好晚上一块出去玩,半夜,张某等父母睡着了,打开房间的窗户,双手扒着窗户往消防通道那边翻越。 丁某早就进入小区,还提前坐电梯等在张某家楼层的消防通道,在旁边看着张某翻墙。 两人以为一会就可以一起出去玩了,谁知道晚上光线不好,张某翻墙的时候,一不小心脚下一滑。 张某一个小姑娘,手上力气不大,核心力量也不强,事发突然,虽然她极力扒住墙沿,可还是重重摔落下去。 案发后,张某的家属立即报了警,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坠楼事件就是一起意外,本案不涉及他杀,不予立案。 可张某的父母久久不能接受,自己如花似玉的女儿,怎么能就这样离开了呢? 张某的父母认为,丁某引诱女儿翻窗户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并且,丁某明明看到张某坠楼却没有施救,丁某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小区有门禁系统,不是小区的住户不能随意进出,为什么丁某会出现在小区里引诱自己家闺女翻墙?这说明小区管理存在问题。 另外,张某能多次从窗户翻到消防通道,说明房屋到消防通道的连廊距离不合格,连廊栏杆的高度存在问题,并且,消防连廊里也没有贴警示标志。 张某的父母还认为,物业作为管理方,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为自己家女儿一事承担一定责任。 于是,张某的父母起诉了丁某和物业,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0余万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丁某和物业是否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纠纷采用过错责任制,也就是谁有过错谁赔偿。 丁某和物业是否需要赔偿,就要看他们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事实,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丁某是否需要赔偿? 丁某虽然教张某翻窗并多次与她通过此方式约会,但他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某坠楼这一结果。 张某虽然只有15岁,但是已经参加工作,根据她的学历、智力等情况,她完全知道爬窗户存在什么样的危险。 一审认为,丁某与未成年的张某恋爱,在道德上存在瑕疵,此前也曾教唆张某爬窗户,但是张某出事这次,并不能证明是受到了丁某教唆。 张某的父母主张丁某教唆张某翻窗,且见死不救,可他们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父母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在张某坠楼一事中,丁某在行为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的职责主要是按照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小区虽有门禁系统,但不能完全杜绝非住户进入,这不能直接认定物业存在管理过错。 至于房屋到消防通道的连廊距离、栏杆高度以及警示标志问题,物业接手小区后,并没有对这些设施进行改造。房屋和连廊之间的距离,以及连廊栏杆的高度都符合规定。 张某的家属主张物业门禁没能拦截丁某,以及消防通道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与张某坠楼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张某已经15周岁,对于攀爬窗户可能导致的危险,她自己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而这些已经超出了物业的安全保障范围。 最终,一审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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