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在社交网站上认识了一位女朋友,确定关系之后二人坠入爱河,之后每逢过节

芹姐说法 2026-02-22 19:58:29

广西,一男子在社交网站上认识了一位女朋友,确定关系之后二人坠入爱河,之后每逢过节日,男子都会给女方转账520、或者888、1314之类的金额。后来两个人的感情逐渐淡去,女子提出分手,男子也没多说什么。谁知道5年之后,男子却准备起诉女子,认为之前谈恋爱时花费了79000多元,要求女子返还给自己。女子表示,这么多年了,自己早就结婚生子了,这些转账也早就过了追溯期了。 男子提出,他的这些转账,都是以婚约作为前提,但是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相关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本案例参考来源:大象新闻报导。 ) 一男子卢某是一位单身青年,一直也没有谈朋友。奈何家中催的紧,卢某心想,去哪里可以快速的交到一位女朋友呢。 卢某想到有一些线上的相亲平台,上门可以认识到不错的女子。 想到此,卢某就注册了社交交友平台,然后登记进去看看,是否有适合的单身女子。 果然,还真给卢某谈到一个女朋友,苏女士也在网上找寻男友,二人认识之后,一来二往的,都认为双方人还不错。 线下也见面了,两个人也约了去吃饭、逛街、约会。几次交往之后,卢某感觉苏女士人还不错,二人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确定关系之后,卢某非常喜欢这个女友,为了挽留女友的感情,卢某经常会给女友购买礼物,包括生日礼物、节日礼物等。 除了礼物之外,卢某讨好女友欢心的方式,还有就是转账、发红包。相处的这些年,双方一直存在频繁的转账,有不少往来资金。 最多的转账就是有特殊含义的“888元”,“520元”,要么就是“1314元”,而转账的这些数字,却具备特殊含义,表达出了自愿赠与的意愿。 然而,再好的感情 ,最后还是没有经得住时间的磨练。 5年之后,两个人的感情还是逐渐冷淡。虽然卢某给女友购买了不少礼物,也转账了不少钱款,最后女友苏女士还是提出了分手。 分手之后,卢某跟苏女士也逐渐就失去了联系,两个人再也没有来往。 时间一晃5年过去了,卢某突然得知自己的女友苏女士,早就已经嫁人了,而且还跟他人生下了一个儿子。 卢某这个时候就不乐意了,凭什么自己这么喜欢她,最后她却说分手,她自己倒是找到幸福了。 加上卢某想到,之前在交往的时候,自己也是花费了不少钱,而且前前后后给徐女士转账了有79000多元,全都是用在恋爱开销上。 想到这里,卢某想要去找苏女士索要回来,让她偿还这79000元。 某一天,苏女士看到前女友突然上门,而且过来就是问自己要钱,让自己还钱,苏女士有些蒙圈。 之后苏女士直接拒绝,表示二人分手都5年多了,这么多年过去了,谁还能分得清有多少旧账呢。 眼看着苏女士不肯还钱,卢某直接就一纸诉状,准备将苏女士给上诉,要求她还钱。 卢某表示:这些钱款都是以婚约财产作为约定的赠与,另外恋爱中也存在不少花销,最后恋爱告吹,婚姻也没有实现,苏女士理应返还钱款。 相关部门的审定也下来了! 工作人员认定,卢某称这79000元是约定婚姻的转款,但是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分手之后,有5年多没有联系,之后经济往来也停止,时间已经超出了3年的追溯期。最后依法驳回卢某的全部诉求。 本案释法: 男女朋友在分手5年之后,男子主张要求女子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开销、转账合计79000元。男子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根据《民典法》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超出诉讼年限则无法继续追溯索要民事赔偿钱款。 首先,这位男子在分手5年之后,才提出了民事返还诉讼的请求,而追溯的时效为3年,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则无法继续追偿。 另外,《民典法》也有所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返还的一方。 如果卢某提出他的这些转账,都是以约定结婚作为前提,转账的目的就是以结婚作为条件,包括转账备注、手写条约等,这些可以作为佐证。 卢某转账给苏女士的钱款,如果仅仅只有银行转账记录,但是却没有聊天记录、欠条、备注等佐证证据,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会认定为一般赠与或者感情投入,不予以支持返还。 看完本案,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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