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打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可构成什么犯罪?   官方打假粤

周垂坤 2026-02-24 16:32:45

官方打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可构成什么犯罪?   官方打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2月21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打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督导委员会”等机构,提醒大众谨防受骗。   声明明确: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督导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发展研究院”等机构。请各地方和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官方打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或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首先,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可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具体可以细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行为和招摇撞骗的目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冒充,是指假冒他人身份或职务。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此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要注意的是,虚构政府工作部门并冒充工作人员,只要足以使得对方信以为真,也属于本罪的“冒充”。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内容比诈骗罪要广泛得多,既可以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利益。比如为了骗取某种职务、荣誉或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妇女的爱情,为了玩弄女性等。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招摇撞骗的犯罪故意,而是抢劫、强奸等的犯罪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为了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压力,使之不敢反抗,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抢劫等相应犯罪。   前述案件中,若行为人虚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督导委员会”等部门,并冒充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足以使受害者信以为真,即可构成本罪。   2.  或可构成诈骗罪 此外,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行骗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认识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且四个要素前后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行骗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并且也可以使受害者陷入认识错误。不过,与招摇撞骗罪不同的是,诈骗罪的骗取内容仅限于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及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总的来说,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及公共信赖,对此类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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