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一85岁老人发病,虽然离医院就4分钟的路,但家人怕耽误病情还是叫了12

智胜盐究员 2026-02-26 15:44:10

山西阳泉,一85岁老人发病,虽然离医院就4分钟的路,但家人怕耽误病情还是叫了120,不料,医护人员拒绝帮家属把老人抬下5楼。导致老人40分钟才上救护车,老人因耽误了抢救,不幸离世,而急救中心却说:我们没义务帮着抬人,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家属愤怒的起诉到法院,一审:急救中心承担50 %责任,赔偿家属17万,急救中心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6月9日深夜,一栋老式六层居民楼里,85岁的陈奶奶突发胸憋,家属心急如焚。 虽然医院离小区只有4分钟车程,但老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情况危急,家属第一时间拨通了120急救电话。 10分钟后,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来了一名男医生、一名女护士和司机。 医生迅速为陈奶奶做了查体和心电图,老人意识清醒,还叮嘱保姆收拾好医保卡和身份证,准备去医院。 可当家属提出“帮忙把老人抬下楼”时,急救人员却拒绝了:“搬抬不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家属当场愣住,楼道里只有医生、护士、司机、陈奶奶的女婿和保姆5个人。 老人住在5楼,没电梯,怎么抬?家属多次恳求对方,老人意识清楚,求生欲强,你们搭把手,咱们一起抬下去! 可急救人员坚持“没这个义务”,甚至建议家属“自己想办法”。 无奈之下,女婿只能和保姆2人硬抬。 可陈奶奶体型较胖,2人根本搬不动,刚挪几步就累得直喘气。 家属又求司机帮忙,司机也摇头。情急之下,家属报警求助,可警察到场也需要时间。 这期间,陈奶奶的病情急剧恶化,呼吸越来越急促,家属急得直跺脚,眼泪哗哗往下掉。 40分钟后,老人终于被抬上救护车。可因为耽误太久,到医院时已经错过抢救黄金期,最终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崩溃了,明明医院这么近,明明急救人员就在现场,为什么连搭把手都不肯?这40分钟,要了老人的命啊! 事后,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急救中心虽无明确“必须搬抬”的法律规定,但院前急救的核心是“生命至上”,急救人员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协助患者转运。 现场5人中,急救人员有能力、有条件帮忙却拒绝,导致延误,存在明显过错,判决承担50%责任,赔偿17万余元。 急救中心不服,提起上诉,称“搬抬是额外服务,不是职责”。 如今,家属仍未收到赔偿,下一步打算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生命面前,40分钟的等待太沉重了!”“急救人员可以没义务,但人得有良心!” 更有人呼吁:“该给急救车配专职担架员了,别让家属在危急时刻孤立无援!” 有人说,个人观点,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有所改变,应该制定“救护车”收费标准,如,每公里收费多少钱?每次出车标配人员一医生一护士一驾驶员收费多少?加配两名抬运员费用多少?有电梯多少?无电梯多少?等等。 救死扶伤从来不是口号,抬病人上车,就是急救最基本、最该做的第一步。没有任何借口和条件,这是广大医护者的责任,也是良心。 这事儿说出来,任谁听了都得替老人家感到可惜。 急救的核心从来都不是死板地抠规定,而是争分夺秒救生命。 急救人员到了现场,看见家属抬不动病人,明明搭把手就能争取时间,却死守着“义务”两个字不肯出手,这实在说不过去。 别说急救是个讲人情的行当,就算是普通路人,看见有困难搭把手也是常事。 现场5个人,只要急救人员愿意搭把手,早就把人抬下去了,哪会耽误四十分钟。 而且明知道老人有基础病,病情随时可能恶化,还能眼睁睁看着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这和见死不救有什么区别? 法院的判决算是说到了点子上,急救不能只讲规则不讲人性。 抬病人可能没写在法定义务里,但急救的宗旨是救人,在人命关天的时候,伸手帮一把就是最基本的职责。 这事儿也给所有急救机构提了醒,别把“义务”当成冷漠的挡箭牌,真要等到出事了才后悔,就太晚了。 《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等义务。 本案中,急救人员虽无强制搬抬的条文规定,但未履行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未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转运患者,导致延误抢救,违反医师基本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11月17日,二审开庭,法院维持原判:急救不能只讲条文不讲人情,关键时刻见死不救,违背急救宗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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