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抵达后40分钟拒抬老人致死,急救中心以“搬抬非义务”辩解,结果被法院打脸,一审判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17万,二审维持原判,只是急救中心并未执行这一赔偿责任,家属考虑申请强制执行。 这事刚出来的时候,不少人都炸了。有人说急救中心太冷血,拿“搬抬非义务”当挡箭牌,眼睁睁看着老人错过黄金救援时间;也有人说,急救人员也有难处,万一搬抬过程中出了意外,责任算谁的?可再怎么说,120的核心使命不就是“救死扶伤”吗?连把人从家里抬到担架上这一步都不肯做,那急救的意义又在哪? 老人85岁,在家中突然失去意识,家人急得团团转,第一时间打了120。可急救车到了之后,医护人员站在门口,说搬抬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让家属自己想办法。家属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四处找人帮忙,可邻居要么不在家,要么不敢轻易动手。就这么耗了40分钟,等老人终于被抬上救护车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没能救回来。 急救中心后来在法庭上还在辩解,说搬抬属于“额外服务”,不在急救的法定职责里,他们只是按规定办事。可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明白: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搬抬是急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能以“非义务”为由推诿。这一巴掌打得响亮,也给所有急救机构提了个醒:生命面前,没有什么“规定”比“救人”更重要。 二审判决都下来了,急救中心却迟迟不肯履行赔偿责任。家属说,他们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现在已经在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而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无视。17万,买不回一条85岁的生命,也抚平不了家属心里的痛,但至少是一个说法,是对急救中心失职行为的惩戒。 这件事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急救体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当“救死扶伤”变成了“按章办事”,当医护人员的责任心被冰冷的规章制度所束缚,那我们每个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还能指望120吗?我们总说要敬畏生命,可敬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行动里。如果连搬抬老人这样的小事都要推诿,那我们又谈何“生命至上”? 也有人说,家属也有责任,为什么不提前做好准备?可谁又能预料到突发的意外呢?在那种紧急关头,家属能想到的只有求助专业的急救人员,可得到的却是冰冷的拒绝。这种绝望和无助,恐怕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