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一85岁老人发病,虽然离医院就4分钟的路,但家人怕耽误病情还是叫了120,不料,医护人员拒绝帮家属把老人抬下5楼。导致老人40分钟才上救护车,老人因耽误了抢救,不幸离世,而急救中心却说:我们没义务帮着抬人,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家属愤怒的起诉到法院,一审:急救中心承担50 %责任,赔偿家属17万,急救中心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6月9日深夜,85岁的陈女士在老式居民楼的五楼突然胸憋难忍,呼吸越来越急促。 儿子王先生和保姆守在身边,看着老人痛苦的样子,手都在抖。这栋楼是步梯房,没有电梯,王先生知道自己一个人根本没法把老人安全抬下楼,不敢耽误半秒,立刻拨通了120。 救护车来得很快,从小区门口到医院不过4分钟车程,可谁也没想到,急救人员到场后,事情的走向彻底偏离了预期。 医生、护士和司机三人站在楼道里,听完王先生的求助,直接摇了头。他们说,搬抬病人不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只是情分,让王先生自己找人帮忙,或者联系110求助。 王先生急得直跺脚,他反复哀求,说老人情况危急,再耽误下去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在电话里承诺给赶来帮忙的亲友酬谢,可急救人员始终不为所动。他们站在原地,看着老人的呼吸越来越微弱,却没有上前搭把手的意思。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给远在外地的妹妹冯女士打电话,又联系了住在附近的亲友,让他们赶紧过来帮忙。等待的每一分钟都像一个世纪那么漫长,楼道里的空气仿佛凝固了,只有老人粗重的喘息声和王先生的心跳声。 四十分钟后,亲友终于赶到,而此时的陈女士已经脸色发紫,失去了意识。 直到这时,急救人员才上前,和家属、保姆一起把老人抬下了楼。救护车一路疾驰到医院,可一切都晚了,老人送到时已经没有了自主呼吸,经过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挽回生命。 老人的离世像一把刀,扎在了每个家人的心上。 他们想不通,明明离医院那么近,明明有急救人员在场,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冯女士从外地赶回来,抱着母亲的遗像,眼泪流干了,只剩下满心的愤怒和不甘。 他们找到急救中心讨说法,得到的回应还是那套说辞:搬抬不是法定义务,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急救中心还说,调度员在电话里已经提醒过家属,需要自行找人抬人,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这样的解释让家属彻底寒了心。他们认为,现场明明有五个人——两名家属、保姆、医生、司机,完全有能力合力完成转运,急救人员的推诿和冷漠,直接导致了抢救时机的延误,才让悲剧发生。 于是,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一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着“搬抬是否属于法定义务”展开。急救中心的律师反复强调,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必须协助搬抬病人,他们的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不存在过错。 而家属的律师则指出,急救人员的职责不仅是提供医疗救治,更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保障患者的转运安全。 在患者生命垂危、家属无力搬抬的情况下,急救人员以“无义务”为由拒绝协助,明显违背了救死扶伤的职业宗旨,也背离了公众对急救服务的期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急救中心在转运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 法院认为,急救人员在明知患者病情危急、家属无力搬抬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转运,导致抢救时机延误,与老人的离世存在因果关系。 急救中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严苛,忽视了行业的实际困难。而冯女士也对一审的责任比例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即便不考虑搬抬问题,医方在监护、用药和心肺复苏操作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2025年11月17日,二审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再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急救中心的律师强调,医护人员的核心职责是医疗救治,搬抬属于体力劳动,不应由他们承担,而且他们已经在老人病情恶化后协助了转运,不存在故意延误。 冯女士则拿出了司法鉴定报告,指出医方在急救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比如未对老人进行持续监护、用药不规范、心肺复苏操作不标准等。她认为,这些问题与搬抬延误叠加,共同导致了母亲的离世,急救中心的责任远不止50%。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急救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冯女士的上诉请求也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判决生效后,家属却迟迟没有收到急救中心的赔偿款。冯女士多次联系急救中心,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她向媒体反映了情况,希望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赔偿落实。 很快,这件事引起了广泛关注。官方也对市急救中心进行了严肃约谈,要求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给家属一个交代。冯女士表示,如果急救中心仍然拒不履行,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拿到应有的赔偿。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