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年间,一男子和6位同乡进城赶考。舟车劳顿,一行人进寺里休息。夜晚,男子起来方便,见寺里的和尚手持利剑走来。男子想要摇醒同伴,却见同伴一个个昏睡不醒。 这一幕发生在正德八年(1513年)秋闱前夕。那一年,明武宗朱厚照在位第八年。此前数年,刘瑾专权已至极盛又骤然败亡。 正德五年(1510年)四月,刘瑾伏诛,《明史·刘瑾传》记载其“加派四方,取财无算”,遗祸地方。刘瑾虽死,赋役沉重的余波未消,流民滋生,盗贼并起。 南直隶、湖广、山东一带,地方奏报频仍,《明武宗实录》多次提及“流民削发为僧”“假僧为盗”。 南直隶本为富庶之区,却也是举子最集中的区域。乡试三年一科,八月举行。《明史·选举志》记载,各省生员须赴省城应试,路途少则十余日,多则一月有余。 赶考书生往往携带盘缠与书卷,结伴而行。正因如此,行旅之人常为盗匪所觊觎。《大明律》明定,强盗杀人者斩立决,可见朝廷对此类案件定性之重。 那名寒门书生出身南直隶小县,自幼攻读四书五经,唯一的出路便是科举。正德八年春夏之间,南方雨水偏多,河道涨水,舟行缓慢。抵达省城时已是七月下旬。 城郊寺院本为歇脚之所,却成了隐患所在。 当夜,男子腹痛起身,月色昏暗,却见僧人提剑巡行。男子贴在廊柱后,心中发凉。几日前在驿站,曾听商旅谈及城郊寺院混杂,不乏无度牒之徒。 礼部掌度牒,地方布政司与按察司负责清查。正德三年(1508年),朝廷曾下令清查私度僧尼,正德八年又申禁游僧。然而偏远寺庙无人细察,巡检司人手有限,漏洞渐生。 男子不敢妄动。几名同乡饮过茶水后便沉沉睡去,此时呼吸沉重。男子明白,若贸然惊动对方,自己与同乡皆难保。男子从寺院后墙破损处翻出,钻入林中。 林间虫声细碎,男子不敢停步,直到天色微明,才奔向县衙。 县衙所在为某府治下县城。知县得报,当即派捕快数十人前往。此类案件在当时并非孤例。《客座赘语》记载嘉靖年间举子宿寺被劫一案,手法相似,先以茶水迷之,再行劫财。 可见假僧作案已成惯用方式。 审讯之下,这伙人多为流民出身。刘瑾执政时加派频仍,地方负担沉重,部分百姓弃田为盗。正德五年至七年间,北方刘六、刘七起事,南北震荡。 乱象之中,流民或削发为僧以避差徭。《明史·刑法志》记载:“盗贼多假托僧道以自蔽。”这些人无度牒,盘踞荒寺,以行旅为目标,三年间多起案件未破。 寺院田产本多,明中期以来土地兼并严重,部分寺院名存实亡。僧田尚在,僧众却少,空屋与暗室反成藏匿之地。巡检司兵力不足,难以常驻检查。 男子报案之后,案情上达府城。按察司参与复核。此类劫杀举子之案,不仅涉刑律,更触动科举制度的根基。科举为国家取士之本,举子途中被害,影响朝廷威信。 知县亦明白这一层,办理尤为谨慎。 男子在县衙作证时,心绪难平。那六位同乡原本约定同榜登科,如今生死未卜。男子记起《论语》所言:“见义不为,无勇也。”若当夜惊慌失措,恐怕连报官的机会也无。 案件查实后,依《大明律》定罪。强盗杀人,处以极刑。告发有功者按例可得赏银,亦可能免部分差役。地方志中常见类似记载,虽数额不一,但制度确存。 这起事件背后,并非单一偶发,而是正德年间社会结构失衡的缩影。刘瑾专权遗留下的财政压力、流民问题、度牒制度松弛、地方武备不足,交织成隐患。 书生之所以幸存,并非神迹,而是警觉与冷静。 正德十四年(1519年),宁王朱宸濠在江西举兵,王守仁平叛。《明史·王守仁传》记载其用兵迅捷。朝廷在动荡中维持秩序,更显地方治安之重要。 男子后来是否入仕,史籍未详。县志偶有举子中式名单,却难一一对应。可以确定的是,那一年秋闱仍如期举行,考场号舍如常,礼部派官监试。科举未因动荡而停。 城郊寺院清查之后,地方再度核对度牒,巡检司加紧巡逻。正德末年,朝廷数次申禁游僧。制度在修补,漏洞却难一朝弥合。 那夜月光之下的惊险,不过是明代中期社会一角。读书人奔赴考场的路上,既有书卷,也有险境。有人折戟途中,有人坚持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