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母亲债务儿子放弃继承遗产】女子离世亲人放弃继承遗产被判无效放弃继承亲人遗产为何被法院判无效放弃无效,须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得实际占用、处分遗产。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声明书、信函等形式向遗产管理人、其他继承人或在涉及遗产纠纷的诉讼中向法院作出不接受继承、不参与遗产分配的表示,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权利不得滥用。放弃继承有时间限制,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若继承人以实际行动(占有、处分遗产)接受继承,即使未明确表示,也可能被推定为接受;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或者逃避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