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挪走,不然撞死你们!”安徽宿州,一奔驰车为抢公共车位,口出狂言:马上挪走,
洋洋说
2023-11-28 15:17:40
“马上挪走,不然撞死你们!”安徽宿州,一奔驰车为抢公共车位,口出狂言:马上挪走,不然撞死你们。随后,一怒之下开车连撞4人。受害人:和物业确认过了,是公共车位。
(案例来源:华裔报)
近日,一段奔驰车撞人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评论区网友们纷纷留言指责,奔驰车主的行为……
生活中,一些老旧小区因为没有地下停车位,业主们停车难成为常态现象,对于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很多车主都想占有,但毕竟是公共停车位,谁的运气好遇到了就可以停,遇不到了也没办法。
事发当天,独居的周女士在下班回家后,刚好看到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有位置,于是就把车辆停好后回了家,进家后她就开始着手准备晚上的饭菜。
上楼没一会,周女士的手机就响了,她拿起手机一看,是一串陌生的号码,电话接通后,对方说她占了对方的车位,要求她立即将车挪走。
对于这通电话,周女士很莫名其妙,她跟对方解释:小区的车位是公共停车位,凭什么让她挪?对方在要求挪车被拒后:不仅态度十分蛮横,还满口脏话,周女士对此很是窝火。
由于对方态度很坚决,搞得周女士都不自信了,她自己在心里嘀咕着:自己清楚的记得,小区的车位是公共车位,难道物业将车位卖了私人?
因为对方在电话里一直叫嚣着,让周女士立即将车挪走,不然跟她没完,周女士很不放心,于是她放下手中的活就下楼了。
在路过物业的时候,她专门跑进去又再次问了工作人员,她停车的车位,到底是不是公共停车位,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后,周女士向停车的地方走去。
因为对方态度十分蛮横,为了安全起见,她给朋友魏先生打了电话,同时也联系了物业的保安,在周女士来到车位后,朋友和保安随即也都来到了车位旁边。
物业的工作人员到了之后,也一再肯定的说,周女士停车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车位,并没有卖给私人,这个车位谁都可以停。
此时周女士也见到了给她打电话的人,是一对开奔驰车的年轻夫妇,很明显对方并认同物业的说法,他们坚持要求周女士把车开走,把车位给他们让出来。
对于对方的无理要求,周女士自然是不同意的,奔驰车主在要求挪车被拒后,竟然口出狂言称:马上挪走,不然撞死你们。
众人都以为奔驰车主只是说狠话吓唬人,但没想到奔驰车主的情绪很激动,在被拒绝后,不知道是没面子了,还是真生气了。上车后连续两次开车撞击在场的人,因奔驰车主的鲁莽行为,包括周女士在内的4人被撞倒。
几人被撞倒后,虽没太严重的伤,但是几人被吓得不轻,随后围观的人报了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奔驰车主是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奔驰车主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明知开车撞击他人的行为是犯法的,不去约束自己,若因自己的鲁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共停车位,谁都能停。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是物业未满足业主需求而规划的,如果没有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给个人使用,就是公共的停车位,小区内的业主都可以停。
2、奔驰车主连续2次开车撞击他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奔驰车主故意开车撞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没有出现严重事故的情况下,奔驰车主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因撞人导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奔驰车主还有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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