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的执法人员,简直太坏了!”广东深圳,多名公安执法人员合力制服一男子,其中一执
洋洋说
2023-11-28 15:20:23
嚣张的执法人员,简直太坏了!”广东深圳,多名公安执法人员合力制服一男子,其中一执法人员在男子脚踝反复踩踏,甚至还双脚站在男子脚踝使劲晃动。遭热议后,派出所作出回应:执法可能存在不妥,但视频掐头去尾,正在还原事情经过!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每天早上,天还没有大亮,王振涛就早早出门了,身为一名人民警察,他的职责就是保护这座城市,给群众带来排除危险。
制服熨烫得没有一丝褶皱,皮鞋打理的锃光瓦亮。笔直的站在镜子前,看着象征身份的这身行头,他的内心充满了自豪。
对于他来说,每天最期待的就是不要太忙,因为这样才能证明社会和谐稳定,市民生活幸福。
可这天,注定是不平凡的。因为他的一个举动,引起了轩然大波!
他刚踏进办公室,还没在座位上坐稳,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就响了起来。急促铃声响彻整个办公区域,像是在诉说着报警人的急切。
他急忙接起了电话,报警的声音从话筒里传了出来:您好,我要报警。有人在我们店里偷东西。
询问了案发地址和事情经过,迅速挂断电话,和其他几名执法人员向案发现场出发。经过对周边监控录像的调取,很快锁定了小偷的逃跑方向。
几人再次出动去追赶小偷。在一个拐弯处发现了小偷的身影,几人大喊:站住!
一声呵斥,吓得小偷停顿了逃跑的脚步,回头一看,几个穿着制服的公安人员追了上来。这时不跑更待何时?等着被抓吗?
虽然知道跑不掉了,但内心还是抱有一丝侥幸。抬起腿就跑了出去。鞋都已经跑掉了,也顾不上捡,只顾闷着头往前冲,不想被公安人员抓住。
可一人怎么能抵得过众人的追捕,在几名公安人员的合力配合下,很快就把小偷抓获。他们将小偷按倒在地,准备戴上手铐将其带回。
可内心的不服气,让他一直在拼命挣扎反抗,也许是看到小偷不配合,王振涛伸出一只脚,毫不犹豫地踩在了小偷的脚踝上。
一阵刺痛从脚踝处传来,疼的他不停反抗。看着小偷挣扎的样子,王振涛并不满意,又狠狠地踩了上去。
尽管已经踩了小偷好几下,但王振涛并没有停下踩踏,只见他两只手背到后面,双脚站在了小偷的脚踝处,还来回晃动起来,像是在踩踏着蹦蹦床一样潇洒自在。
也许他是想制服小偷,但众人并不买账,觉得他的行为太过分。这一幕恰好就被路人拍了下来,直接被曝光到了网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少人都表示:不管嫌疑人犯了多大错,在执法过程当中也不能这样伤害对方。嫌疑人就没有人格权了吗?
身穿一身制服,如此伤害嫌疑人,真的不怕把对方的脚踝踩断吗?如此嚣张的执法,真的对得起身上的这身衣服吗?
随着网络上的质疑声越来越高,当地派出所也作出了回应:执法人员可能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不妥的行为,但视频明显就是掐头去尾的,目前已经启动调查,正在积极还原整个事情的经过。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还如何看待呢?
1、王振涛的行为,该如何定义呢?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3)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在执法过程当中,其他几名公安人员协力将小偷按倒在地,看到小偷在地上挣扎,王振涛反复踩踏小偷的脚踝,已经涉嫌违法。
2、王振涛会受到什么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王振涛在执法过程当中反复踩踏小偷的脚踝,影响恶劣,应当追求其责任。如果因为他反复踩踏小偷的脚踝,对其造成损伤,就涉嫌故意伤害,有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
3、如果王振涛对小偷造成伤害,对方有权获得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王振涛在执法过程当中反复踩踏小偷的脚踝,其行为明显不妥,如果因此对小偷造成身体伤害,小偷有权获得赔偿。(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