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她的撞的我,凭什么赔!”浙江,衢州。一大爷骑三轮车送孙子上学,在路上被一辆超速行驶的电动车追尾,电动车主因此瘫痪。车主要求大爷赔偿55万元。大爷当然不愿意,对方将其起诉至法院。
王大爷是某村村民,今年60多岁了。因为他年龄很大不能出外打工,就在家周边干点零活,同时接送孙子上学。
事发当日,王大爷像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送孙子上学。在半路上有一处水泥路已经破损,坑坑洼洼的,从此处经过的人都从旁边绕行,大爷也不例外。
就在大爷通过这个破损路段后,突听见砰的一声,他回头一看一辆电动两轮车摔倒在路上,旁边还躺了两个女子,其中一个年轻女子迅速的爬了起来,但是另一个年龄大的半天没有动静。
大爷一看是本村村民张娟母女,于是停留一会。他女孩告诉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警,并告知了这里的具体地址。之后他便去送孙子去上学,接着去上班。
正当王大爷在上班时,两名警察找到了他,并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大爷十分震惊,他是正常行驶,后面的车辆是自己摔倒与他有什么关系,警方找他做什么?在交警队通过监控他看到骑车的张娟速度特别快,经过破损路段时,为了躲避路上的坑,追尾自己的车辆后摔倒。而且张娟的电动车经过检测发现刹车早已坏了,车辆高速行驶根本无法控制。
有了以上证据,王大爷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交警表示,即使没有过错,但是事故发生后,不在现场停留等待警察也是过错。
而这时,张娟的检查结果出来了,经过此次事故她已经全身瘫痪。张娟丈夫认为,大爷没有及时拨打电话,导致张娟病情延误,认为其必须承担40%的责任,赔偿他们医疗费等55万。大爷表示自己没钱不愿赔偿,对方将其起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张娟骑车违规带人,并且没有戴头盔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电动自行车因为其设计达不到机动车的标准,按照规定不得载人,如违规载人会增加车辆负荷使车辆惯性增大,且会改变车辆重心、延长车辆制动距离,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刹住车辆。
本案中,张娟的电动车刹车已经坏了,早已知道应该修理后再使用。可是其竟然骑车带人且不戴头盔,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 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面主要关注两点: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二是“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本案中,王大爷本身对交通事故与自己事先并不知道,直至看到监控后并发现自己车辆有划痕后,才知道对方追尾了他的车辆,所以其不是对交通事故明知,其离开也就谈不上是出于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所以,王大爷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警方认为大爷应该留在事故现场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和报警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大爷不知道事故与自己有关,但是不代表其没有法律义务,大爷的离开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事实确实如此。
最后法院受理认为,综合全案的证据,张娟受伤与王大爷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大爷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且其事后交警部门联系后及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亦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是王大爷在发生事故后应该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王大爷也是有错。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双方是在一个村,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不制造矛盾,法院决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王大爷自愿拿出五万元赔偿对方,对方表示同意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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