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账户收业务款的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09-25 15:36:31
1)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 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而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则视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可以将公司与侵权股东一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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