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与客观条件变化不能履行合同的区别 1)根据《劳动合同法》...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09-17 12:36:51
经济性裁员与客观条件变化不能履行合同的区别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须向劳动者支付N(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N+1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单位陷于破产重整或者严重经济困难的,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 第一、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否则,不能适用本条解除,可以适用上述第四十条解除。 第二、单位的裁员方案必须提前三十日告知全体职工并于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听取意见,单位未履行此法定提前告知说明的,涉嫌违法解除。 第三、单位的裁员方案必须向人社局报备并听取意见。 第四、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在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优先招聘被裁减人员,否则,被裁减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3)实务中,第40条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客观情况变更,且多适用于单个的劳动者解除;第41条主要适用于单位的经营困难且裁减人员较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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