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个没有驾驶证的老人,用1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骑了一年多后,老人与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货车一方赔偿了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的损失720000元,没想到,老人家属认为不够,以电动车经营部没有告知老人这是电动轻便摩托车,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电动车经营部赔偿!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雪媛住句容市开发区,在无锡惠山开了一家电动车经营部,生意不算好,但也能勉强过得下去。 2021年2月7日,一个老人来到唐雪媛的电动车经营部,说他想买一辆电动车,唐雪媛和老人沟通后,得知老人姓黄,名叫黄艾扬。 唐雪媛问老人,你想买多少价位的?
老人黄艾扬描述了一下邻居开的电动车,然后说他预算在两千块左右。 唐雪媛点点头,向黄艾扬推荐了几辆,价格有两千以上的,也有不足两千的。 黄艾扬问了唐雪媛一些细节后,沉吟了一阵,表示要购买1900元那一辆。 待黄艾扬支付了1900元价款后,唐雪媛将这部电动车交给了黄艾扬。 这种事情,唐雪媛经常会遇到,所以并没有放在心上,日子继续往前走。唐雪媛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年多后,老人家属会将她告上法庭,并提出22万元的赔偿。 原来,2022年9月13日,黄艾扬骑电动车出去买东西,途经中惠大道某路口时,与一辆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怎么可能撞得赢大货车呢?此次事故的结果是,黄艾扬的电动车损坏,黄艾扬本人被120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这次事情有点特殊,交警部门到现场勘验检查后,没有查出双方车辆所处的路面位置,所以交警部门出具证明,无法查证碰撞时双方车辆所处的路面位置。 事故发生后,黄艾扬家属和货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货车一方支付黄艾扬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的损失720000元。 按理说,黄艾扬家属已经拿到赔偿了,这事就算了了。没想到,黄艾扬家属认为不够,黄艾扬家属认为把电动车卖给黄艾扬的电动车经营部也有责任。 黄艾扬想要买的明明是电动自行车,可电动车经营部卖给他的却是电动摩托车,于是将唐雪媛告上法庭,要求唐雪媛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可以骑电动车上路,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F证才能驾驶。 但从外形上来看,电动轻便摩托车和普通电动自行车没有区别,一般人很难分辨出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 但是,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h;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大于50km/h。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判令唐雪媛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赔偿黄艾扬家属各项损失9万余元,唐雪媛不认可。 唐雪媛提出,按照法律规定,产品的缺陷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才能判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唐雪媛的辩解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黄艾扬家属不能证明她电动车经营部出售的电动车存在缺陷,就不能认定黄艾扬的事故,是因为电动车存在缺陷造成,进而让她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不是意味,唐雪媛将获得胜诉判决呢? 二审法院意见: 1、唐雪媛丈夫在交通事故调查时,向公安交警部门说了这样一段话: 我们电动车经营部在2020年之前,将同类型的电动车按照电动自行车来卖,后来有顾客提出,这是电动摩托车,我们就和顾客说明,这种类型的车辆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 2、黄艾扬购买电动摩托车的时间是2021年,车辆性质是电动轻便摩托车,但是,唐雪媛卖给黄艾扬的案涉车辆,仍然悬挂的是电动自行车牌照。 在唐雪媛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她已经就车辆性质向黄艾扬进行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黄艾扬作为一名高龄老人,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质。唐雪媛没有将上述车辆的实际情况告知黄艾扬,导致黄艾扬误以为案涉车辆是电动自行车,增加了黄艾扬某的行车风险,亦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唐雪媛赔偿黄艾扬家属9万余元,并无不当,公平合理,驳回唐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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