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相识与打赏:2020 年,朱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郭某相识,随后朱某在郭某主持的网络直播间频繁打赏、送礼物。 发展恋爱关系:2021 年,朱某与郭某线下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 10 月,朱某的妻子叶某发现了二人的恋爱关系。 协商与起诉:叶某发现后,找到郭某要求返还刷礼物、打赏、微信转账共计 22 余万元,郭某返还 8.5 万元。2022 年,叶某以朱某与郭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诉至新沂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赠与郭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判令郭某返还受赠财产 22 余万元。
法院判决 恋爱前打赏行为认定:朱某与被告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系其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恋爱后打赏行为认定及判决:郭某和朱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实施的打赏、赠送礼物行为,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为提高郭某的直播流量,获取更高收入等所为。郭某在能够辨别朱某与其他消费者区别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朱某打赏、赠送礼物,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属于间接接受赠与。朱某直接向郭某支付的资金、交付的财物,以及为郭某消费等支付的资金等,属于直接赠与。朱某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赠与,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损害了叶某的财产权益。因此,叶某有权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受赠财产。 最终判决结果:法院查明,2021 年 10 月,郭某与叶某达成就返还朱某打赏、直接赠与等财产 8.5 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叶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朱某在 2021 年 10 月之前赠与的财产。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朱某对郭某实施赠与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郭某返还与朱某在 2021 年 10 月之后恋爱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5 万余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