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名女子因为晕车在路边休息,发现一辆车在红绿灯路口因油门太猛三个箱子从后备箱里掉落,影响车辆通行。于是,女子走到车流里把散落的箱子捡到路边,万万没想到,箱子里竟有30万现金,苦等一小时无果后,女子接下来的做法让人感动。
孙女士和女儿外出去看海鸥,因为自己一向容易晕车,于是下车后,孙女士选择在路边一处相对安静的地方稍作休息,调整状态,再继续走到海边。
此时,不远处的红绿灯路口,车辆正按照信号灯的指示有序地通行着。突然,一辆商务车由于油门过猛,直接从车上掉下来三个箱子。
考虑到车来车往,这样的物品在车流中间容易造成事故,于是,孙女士就和女儿上前捡了起来并返回到路边。
随后,孙女士将箱子打开,这一看不要紧,箱子里竟然放着不少百元大钞,整整30万。
在震惊之余,孙女士的脑海中没有丝毫犹豫,她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找到失主,把这笔钱物归原主。
孙女士带着女儿,站在寒风中,紧紧守着这三个箱子。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就这样,母女在寒风中苦苦等待了近一个小时,却始终没有看到失主的身影。
无奈之下,孙女士决定报警求助。
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对孙女士拾金不昧的行为给予了赞扬。通过调查和努力,很快联系上了失主李先生,最终将这笔款项如数归还。
事发后,有人说,既然是捡的,那么不还回去是不是也没事?
还有人说,最好出台规定,谁捡到归还的,直接奖励捡的人10%或者是多少的,这样也避免很多麻烦。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剖析这一事件,孙女士的行为有着多层面的法律意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孙女士的拾金不昧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孙女士在发现装有巨额现金的箱子后,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保管这些财物,但她出于善良和道德,主动承担起保管责任,避免了失主李先生的财产损失。
在此过程中,孙女士及其女儿在寒风中等待近一个小时,忍受了寒冷和身体的不适,这可以视为因管理事务受到的一定损失。尽管孙女士拒绝了李先生的酬谢,但从法律层面,她是有权要求李先生给予适当补偿的,比如因等待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增加、可能因受冻导致的身体不适就医费用等(若实际发生)。
当然,孙女士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以此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当然,假设孙女士没有将捡到的30万现金归还失主,而是据为己有,那么她的行为将构成侵占。
依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30万现金属于李先生的遗忘物,孙女士若非法侵占且拒不归还,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李先生有权要求孙女士返还全部财物,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财物被侵占而遭受的损失,如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信誉损失等间接损失。
此外,孙女士的行为为大家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法律不仅是对行为的约束,更是对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和保护。孙女士在面对巨额金钱的诱惑时,坚守道德底线,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