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父亲再婚后,就没和父亲住在一起,让父亲和后妈过二人世界,谁曾想到,父亲弥留之际,后妈竟不通知他,导致他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父亲过世后,男子更是被蒙在鼓里,直到三天后看到其他亲戚发的信息,才知道父亲离世的事情。男子气愤之下,将后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后妈在墓碑上刻上他的名字,以及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江汉区人民法院) 对于父亲再婚一事,栗某是反对的。 在栗某看来,是父亲对不起母亲,父亲做得不对,现在父亲又要和另一女子结婚,所以栗某连后妈也恨上了。 据悉,栗某父母离婚后,栗某跟着母亲,由母亲抚养成人,父亲再婚时,他已经上大学了。 父亲的再婚妻子姓谢,性格泼辣,结婚那天父亲的照片上洋溢着久违的笑容。 栗某心里却满是酸涩,他无法忘记母亲的表情,也无法接受这个突然闯入的女人。 对父亲婚后的事情,栗某关注得不多,但他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多多少少还是有些羁绊在。 2021年,栗某父亲病重,处于弥留之际,他想见栗某最后一面,谢某不同意,还把栗某父亲说了一顿。 11月13日,栗某因病去世后,谢某不仅没有通知栗某来送他父亲最后一程,反而警告身边的人,不许给栗某说这事。 三天后,栗某凌晨起床上班,看到亲戚发的信息,大吃一惊。 原来,亲戚在栗某父亲的追悼会上没有看到栗某,想到栗某和后妈谢某的关系,猜测谢某没有通知栗某,亲戚悄悄给栗某发了信息。 收到信息后,栗某立即给单位打了个电话,然后在早上七点,赶到追悼会现场。 没想到,栗某人都到了,谢某还阻挠栗某,不让栗某参加追悼会,甚至当场公开指责亲戚,追查质问:“是谁通知栗某来的?” 更让栗某气愤的是,父亲墓碑上竟然没有刻他、他妻子及儿子的姓名,只有谢某儿子、儿媳及孙子的姓名! 2023年12月15日,栗某将谢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谢某将他们夫妻及儿子的姓名加刻在父亲坟墓的墓碑上,且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栗某意见: 他作为栗某林(栗某父亲名字)唯一亲生儿子,既未能主持追悼会,也未能亲手抱着父遗像送父亲最后一程,造成了终身遗憾。 谢某在追悼会现场公开指责亲戚,追查质问:“是谁通知栗某来的?”极大伤害了他的自尊,也侵犯了作为亲生儿子参加亲生父亲追悼会这一天经地义的事。 谢某制作的墓碑上,没有刻上他们夫妻及儿子的姓名,仅署谢某儿子、儿媳及孙子的姓名,导致他无法按照传统方式表达对父亲的哀思。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栗某认为,谢某的种种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栗某提出,他要求在父亲墓碑上刻名字,以及要求谢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谢某意见: 栗某父亲离婚后,栗某很少和他父亲见面,只有在他需要钱、需要帮助的时候,才主动联系他父亲。 栗某父亲做手术治疗期间,栗某连面都没露过,也没有照顾他父亲一天。 栗某父亲的病情恶化后,她曾问栗某父亲,是否把他的病情告知栗某,栗某父亲明确表示,不愿将他病情告知栗某(谢某没有提供证据)。 栗某参加葬礼时,她没有阻挠栗某祭奠父亲,栗某要求在他父亲的墓碑上署名的事情,她坚决反对。 谢某要求法院驳回李某关于墓碑署名、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祭奠权是基于死者近亲属与逝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精神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范畴。 栗某作为儿子,享有对逝去父亲祭拜、追忆的权利。栗某作为亲生儿子,应在其父亲的墓碑上列名。 栗某有对父亲死亡的知情权,有参加父亲葬礼的祭奠权,有对其父亲安葬、祭奠、悼念、墓碑署名等权利,谢某负有向其他祭奠权人及时通知死者死亡事实和丧事办理的法律义务。 但是,栗某主张要谢某在武汉市级媒体向他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栗某在墓碑上加刻栗某及其妻子、儿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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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治疗住院的时候面都不露,死后来争墓碑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