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老师情同母女,她看到老师没有房子,就耗尽自己所有的积蓄,给老师买了一套房,不料老师离世之后,突然冒出两个外甥,他们要继承老师的房子,他们不承认房子是女子的,双方闹上了法庭。 素材来源:看看新闻 张女士又来看望陈老师了,她看到陈老师坐在那15平方米的宿舍里,闷闷不乐,唉声叹气,说自己要是有套房子就好了,这样就能更好接待客人了,也有独立的空间了。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张女士听了老师的话,心里很不好受,看着眼前的老师,她仿佛就像看着自己的母亲在吃苦,她做出了一个决定。 回去之后,她就查看自己的积蓄,她决定给老师买一套房,她不能辜负老师对她的那份情谊。 说起老师和她的那份情谊,真是胜似母女,她和老师非常投缘,平时老师就像母亲一样给她传授知识,还照顾她的情绪,遇到困难了,老师还来开导她。 正是老师这份无私的付出,成就了她,让她学业有成,她真的非常感激老师,她知道老师没有房子,一直都是老师的心病。 老师没有结婚,没有子女,加上没有房子,她一直觉得她的人生总差点什么,其中房子是她最大的心病。 她要给老师一个惊喜,于是她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一坑不响地买了一套房子要给老师住。 当老师看到自己的学生竟然给自己买了一套房子,她真的是感激不尽。 后来张女士又考虑到陈老师并不是本地人,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她的名字,那么她就无法落户,于是她在房产证上又加上陈老师的名字。 如此一来,陈老师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了,而且她也可以照顾自己的弟弟了,有了房子住,她就把弟弟也接了过来,姐弟俩终于可以住在一起了。 陈老师住进了张女士买的房子,师生的感情更好了,陈老师也在张女士所买的房子里安享的晚年。 张女士当时只是考虑着老师没有子女,也没有结婚,她也只想着为老师养老,没有想过其他,更没有想过房子以后会有什么问题,她觉得老师不在了,房子还是她的。 然而当老师和她弟弟相继离世,她怎么也没想到,老师的两个外甥竟然出现了,他们要过来继承房子。 这可吓了张女士一大跳,她可没怎么听老师说过这两个外甥,更是很少见这两个外甥来看过老师。 如今老人离世了,这两个外甥倒是出现了,一出现就要继承老人的房子。 可是两个外甥也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啊,他们有什么权利来继承老人的房子,更何况房子不是老人的。 但这两个外甥可不管这么多,房子有老人的名字,他们就认为是老人的遗产,他们坚定地要来继承老人的房子。 看到这两个人要继承老师的房子,张女士心慌了,当时自己可是拿出所有的积蓄买房子的,她只是想报答老师的恩情,可现在事情麻烦了。 还好这个时候有很多人出来帮张女士。陈老师和她弟弟的共同的朋友站出来了,他们表示,在日常的相处中,陈老师一再强调房子是张女士的,等她百年之后,房子是要归还给张女士的,他们只是借住在张女士的房子里的。 其中陈老师还有另外一个不来抢房子的外甥,他也表示老人跟他说过,房子是张女士的,以后是要归还给张女士的,并且他坚定地表示,他不会争遗产的,因为他的认知里,房子是张女士的,他无权占有。 张女士看到这么多人帮她,心中很是欣慰,可是她真的想不明白,老师的这两个外甥,怎么好意思来继承房子呢! 陈老师在的时候,就没见他们怎么露面,他们都不赡养老人,老人不在了,他们都好意思出来要继承老人的遗产了,实在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而且这么多人一再表示房子不是老人的,就连他们的亲人也表示,房子不是老人的,要归还给张女士的,可老师的这两个外甥,铁了心要继承这套房子。 张女士可不希望自己多年的心血白白拱手相让给他人,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那么张女士要回这套房子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张女士主张这套房子是她的,那么她就要履行举证的责任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房子有老师的名字,所以张女士要拿出证据证明房子是她买的,她还要提供当时买房子的所有凭证。如此一来,她才能证明房子是她买的。 2、老人的两个外甥并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无权继承老人的房子。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并未被列入这两顺序之中,因此不具备直接的法定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没有立下遗嘱,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当由扶养老人的人,继承她的遗产。 那么你对这两个外甥来抢遗产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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