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司机因为肚子疼上了6分钟的厕所,还忘了把手机从静音模式调整到正常模式,导致客户连打5个电话都没有接到。等司机回过去电话后才知道,客户自行打车离开。客服投诉司机,还要求司机工作的公司赔偿21550元。公司被处罚21550元,说都是司机导致,起诉司机承担全部赔偿。经过一审二审,最后这样判决。 钟某是一名司机,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很简单,根据公司指派去接送客户到达指定地点就可以。 在2015年4月,钟某被公司指派了一个订单,是接送甲方公司的客户。只要甲方有客户需要接送,钟某就得按照要求将甲方客户送往指定地点。 因甲方一直都有客户需要接送,所以钟某从4月开始就一直在跟甲方这个订单,足足跟了5个月还没完成。 在2016年9月21日这天,钟某接到甲方发布的要求,要求他在10:30分在指定地点接客户。 钟某做事喜欢打好提前量,以防出现意外情况,所以他提前10分钟就到达了甲方指定的地点等待。 因甲方指定的地点门口不让停车,钟某只能将车靠路边停放,并发信息告知了甲方。 车辆停好后,钟某突然腹痛。他本想忍一忍就过去了,岂料肚子却越来越疼,实在是难以忍受。 好在提前10分钟达到,还有点时间,于是钟某就赶紧寻找公厕,想着尽快解决生理大事。 可是肚子一直疼,钟某只能蹲在公厕里,直到畅快解决好后才出来。 钟某从公厕出来后,看了眼手表,都已经过了10:30分,但是没有看到客户的身影,于是赶紧掏出手机准备联系客户。 可刚解锁手机,就看到有11个未接电话,其中5个是客户打来的,6个是车辆调度员打来的。 客户5个未接电话是连续拨打的,想必是着急坏了,于是钟某赶紧给客户把电话回过去,好确认客户的方位,他好去接人。 岂料刚接通客户的电话,客户在电话那头就是一顿狂轰乱炸。客户找不到钟某的车辆,又着急办事,只能选择打车自行离开。 钟某并非故意不接客户的电话,而是忘记把手机静音模式调整过来,所以才在上厕所的时候没有能够及时接听到电话。 钟某细声细语地跟客户道歉,并将他突然腹痛去上厕所才导致没能够接听到电话的事也解释了一遍,但是客户并不想听,挂断了电话。 随后公司就接到了甲方的电话,客户将钟某的行为告诉给了甲方,甲方将钟某投诉了,还说要公司赔偿他们的损失21550元。 钟某先是被调出接送甲方客户的项目,然后等着处理结果。 在2016年11月15日,租赁公司收到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被处罚了21550元。 公司赶紧告知钟某,这笔处罚的钱要由钟某自行承担。要不是钟某的疏忽大意,又怎么会导致客户投诉,不投诉就不会被罚款,所以钟某得承担全部责任。 钟某却觉得冤枉,他只是上了6分钟厕所没接到电话,客户6分钟都等不了就把他给投诉了,难道要他拉裤子里吗? 公司拿出钟某当初签字的司机行为准则:给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予以辞退。 钟某认为是甲方故意刁难,自己并未做错,拒绝赔偿公司的损失。 公司将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于钟某的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21550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认为,是钟某未能按照员工手册的要求服务好客户,导致客户投诉被处罚21550元,责任都在钟某身上,钟某应该赔偿公司的损失。 法院审查了钟某书写的检讨书,以及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显示,钟某的确在当天到达了目的地,只是在等待期间去了6分钟的厕所,就错过了客户连续拨打的5个电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司认为在钟某上厕所的6分钟内错过客户拨打的5个电话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公司之所以被处罚21550元,是因为公司与甲方签订过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但该办法是否告知过钟某,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 公司要求钟某为被投诉而导致的处罚承担全部责任,也并未标明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司机行为准则内。 一次的失误,就要承担21550元的赔偿责任,大大高于钟某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而且公司被处罚并非是钟某被投诉这一件事导致的,公司其自身也存在问题,公司却要求钟某要承担全部风险不合理。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要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为了转嫁经营风险给劳动者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钟某在工作中的疏忽的确造成了公司一定的损失,酌情判决钟某赔偿2000元,驳回公司其他诉求。 你怎么看待钟某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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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上厕所那么久还能不看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