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工厂工人在清洗空调的时候,突然发现厂房里有一个老汉上吊了,工人赶紧将情况报告给厂长,之后又报了警。警方经过侦查,确认老汉死于自杀。但老汉的家属不这样认为,其坚持认为是厂长非要辞退老汉,才让老汉想不开上吊的。于是就把工厂和厂长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70岁的唐老汉是五年前到这家工厂上班的,双方约定唐老汉的月薪为2800元。唐老汉的工作是工厂保安室的门卫,平时吃住都在门卫室。
可是就在五年后,工厂提出准备要搬迁,并且还通知唐老汉说准备和唐老汉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唐老汉年纪太大了,已经不再胜任门卫这个岗位。
但是唐老汉却坚持不这样认为,唐老汉表示门卫这个岗位其仍然胜任,请求厂长高抬贵手。
后来双方还发生了争执,工厂找到了劳动部门和唐老汉沟通。
沟通之后没几天,工厂空调清洗的员工发现唐老汉在车间内上吊身亡。这下唐老汉的家人全部过来了,找到工厂要求赔偿。
但是工厂却坚持认为,其对唐老汉并没有实施任何的侵害行为,唐老汉自己轻生而亡,从法律上来说,工厂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考虑到唐老汉毕竟已经在工厂从事门卫一职多年,而且事情也发生在工厂,所以可以作出人道主义补偿。
唐老汉的家属坚持表示,就是因为工厂效益不好,一直在给唐老汉降薪,还要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才导致唐老汉身心俱疲,一时想不开才上吊而亡的。
请求法院判令工厂赔偿唐老汉各项损失共计770494.5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工厂雇佣唐老汉任门卫,两者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确认唐老汉的死亡为自杀,排除他杀。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工厂和唐老汉的死亡有直接关系。但是唐老汉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聘入工厂,工厂仍聘用唐老汉,没有对其身体状况,心理等进行医疗体检,关注,存在一定的聘用瑕疵。
考虑到工厂表示作出人道主义补偿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酌定一次性补偿四万元予唐老汉家属,并驳回唐老汉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唐老汉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唐老汉家属表示:
1.工厂不仅要求降薪,还拖欠了唐老汉的工资,在炎热的夏天,不允许唐老汉使用空调,这多方面不公导致唐老汉轻生;
2.公安机关直接认定唐老汉系自杀轻生存在错误,唐老汉身上其他地方存在多处伤情,这些都可以排除唐老汉自杀的可能性;
3.工厂对唐老汉没有尽到人身安全必要、合理的义务。在唐老汉上吊的地方也没有安装摄像头,导致唐老汉死因无法查明,工厂具有重大过错;
4.案发后,工厂一直对唐老汉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冷漠逃避。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但工厂却表示,唐老汉出事之前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那个和唐老汉结清了工资,因为当天是周五,唐老汉说周末他的子女会来接他,所以工厂才允许唐老汉继续住在门卫室,后来还没等到唐老汉子女来接,就出事了。
唐老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缢,工厂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唐老汉家属表示系因为工厂的过错导致唐老汉死亡,对此其应举证予以证明。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唐老汉为他杀,唐老汉家属亦没有举证证明工厂对唐老汉有侵权行为,因此唐老汉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唐老汉和工厂在事发时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因劳务关系产生争议,均与唐老汉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无法认定工厂对唐老汉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唐老汉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