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与前女友分手3年后,发现对方生活蒸蒸日上,而自己还是很贫穷,心中愤愤不平。他提出重新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要求前女友分担共同债务,返还劳动报酬、电器及数码产品费用,并分割积蓄,总计索赔39.9万元。可是,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大失所望。 (来源:大象新闻) 25年3月20日,据媒体报道,男子黄某与李女士曾有过一段恋爱关系。分手三年后,黄某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目前,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审结。 据了解,黄某和李女士多年前相识,彼此心生好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以结婚为目标,选择共同居住,开始了同居生活。 两人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最终感情破裂,选择分手。此后,双方断绝联系,再无往来。 李女士原以为与黄某的缘分已尽,未曾想分手三年后,黄某突然再度联系她。 黄某表示,当初两人在一起时,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为两人的小家买了各种电器,还为李女士购买了数码产品。为了维持日常开销,他甚至刷信用卡欠下了债务。 此外,黄某提到,两人同居期间,他曾将自己的工资收入交给李女士保管。 如今,他的经济状况十分窘迫,而李女士手头相对宽裕。 因此,他希望李女士能够重新分割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转一些钱给他。 面对黄某这一令人费解的要求,李女士虽然感到意外,但依然果断拒绝了他的提议。 李女士认为,两人恋爱期间经济独立,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并未替黄某保管工资。她同样为两人的生活购置了各类生活用品。 两人分手时,已将各自的个人物品归还,并结清了信用卡账单。该算的账早已算清,彼此互不相欠,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黄某如今过得不如意,与她毫无关系。 双方沟通无果,黄某直接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索赔39.9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并作出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若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则按出资额确定;若出资额无法确定,则视为等额享有。 情侣分手后,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且协商未果,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各自通过劳动或财产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受赠和继承所得,均归个人所有。 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投资所得,或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准,同时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虽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这些仅能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正常的消费支出。 恋爱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销,是属于正常消费,分手后无需返还。 此外,两人在恋爱期间,未对财产作出任何约定,且各自的工资等收入均独立使用,双方也未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财产,因此不存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所以,双方在分手时,已就个人物品及信用卡债务等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态度,恪守承诺。 既然黄某和李女士在分手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当初的约定。 黄某因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在分手三年后提出重新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求,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 恋爱期间小额赠与,若已完成赠与行为,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 然而,若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大额赠与,而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针对黄某提出赠与主张,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同居期间互赠物品价值较小,属于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此基础上,提醒大家,恋爱期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事先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用途及返还条件,以规避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确保分割明确。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广东东莞,男子与前女友分手3年后,发现对方生活蒸蒸日上,而自己还是很贫穷,心中愤
博仑有意思
2025-03-21 21:31:12
0
阅读: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