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母亲过世后,3个子女为父亲找住家保姆照顾。后来发现保姆食用父亲10多万

重瓦下庆 2025-03-22 18:31:17

江苏南京,母亲过世后,3个子女为父亲找住家保姆照顾。后来发现保姆食用父亲10多万的保健品,子女们怒斥保姆却被父亲骂一顿,心寒的子女们便减少去探望。父亲过世后,保姆不走索要一半房产。子女们办理房产继承更名后发律师函要保姆搬走,保姆却起诉要求分一半房产,还拿出遗赠扶养协议,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2008年母亲过世后,高家3个子女轮流登门探望父亲高永清。但毕竟3个子女都有家庭,无法时时刻刻照看父亲情绪,于是在4年后打算为父亲找个住家保姆照看。 岂料高永清竟然自己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保姆,名叫赵春花,约定好2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负责照顾高永清的饮食起居。 既然这样,3个子女就只能从经济和物质上多给与父亲补贴,希望父亲能安享晚年。 子女们的大方孝顺,换来的却是父亲的变本加厉,时常跟子女们要钱买保健品。子女心中本就愧疚,想着保健品也吃不坏,就遂了父亲的意思给钱,前前后后给了十多万。 岂料子女去探望父亲的时候,竟然发现那些保健品居然是保姆在吃,他们十分生气,当场就跟保姆争吵起来。 父亲不但不帮助子女,反而偏袒保姆,把子女们痛骂一顿。 子女们倍感心寒,亲生子女居然还不如一个外来的保姆,决定不再去看望父亲。但是心里又不放心,于是叫女婿和儿媳代为探望。 父亲的身体每况愈下,直到2016年的时候开始卧床不起,便叫来3个子女商讨身后事。父亲想要把房产给小女儿,其他2个子女也都同意,就没有立下遗嘱。 父亲病故后,3个子女悲痛欲绝的办理父亲身后事,保姆也忙前忙后的帮忙。可处理完身后事后,保姆依旧没有要走的意思,还在父亲的房子里安然的生活起来。 高家子女们驱赶保姆,保姆竟然说父亲曾答应她要给她一半房产,所以她住在老房子里是理所应当的。 高家子女本就对父亲不放心,又听保姆这样说,他们真的怕父亲曾答应过什么,于是赶紧办理了继承后续,并将房产更名过户到小女儿名下。 房产已经更名,小女儿就有理由驱赶保姆了,于是请律师给保姆送去一份律师函,要求保姆搬出去。 万万没想到,保姆收到律师函后根本没搬家,反而一纸诉状将高家3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 高家3个子女都以为保姆疯了,可保姆竟然拿出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有父亲高永清的手印,协议里答应要给保姆赵春花一半房产。 由于跟父亲争吵后就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以至于父亲晚年到底是否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3个子女们都不知情。 保姆诓骗房产的戏码真的是很多,但是有模有样还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保姆却很少见,难道真的是高永清晚年倾心于保姆,于是答应给保姆一个保障? 若不是高永清的真实意思,那么保姆手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又从何而来呢? 在法庭上,保姆不仅提交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还拿出一个光盘,录制的是高永清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影像。 法官在法庭上观看光盘的时候,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没有跟高永清详细讲解协议内容,而是着急让他按手印确认呢? 遗赠扶养协议中有一条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甲方,甲方的工资又乙方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甲方上述房产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 该约定说明赵春花只需要出力就可以,但是不用承担高永清生活上的任何费用支出,还是由高永清自行负责。 协议中第5条约定,高永清曾借给过赵春花6万元,后又转账给赵春花9万元,这些钱不用再归还,一笔勾销。 若是高永清解除双方的抚养关系,那么高永清还应该每个月支付6000元给赵春花。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按照高永清和赵春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将赵春花应尽的抚养义务进行了规避,有违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因此该遗赠抚养协议有失公允。 高家子女提出,在高永清过世前身体机能丧失的情况下,后背长满褥疮,赵春花也并未履行照顾高永清的职责和义务。 高永清重病卧床期间还曾出现过昏迷,所以高家子女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很有可能是在高永清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应该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永清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清晰,协议中的约定不公平,赵春花也未能积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赵春花的诉求,案件在诉讼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赵春花承担。 你怎么看待保姆索要房产的这起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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