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鉴于涉案公司已向税务机关上缴其违法所得,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告人退缴的款项应予以退还 #佛山# 案例: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佛山市A家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当,且没有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并上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第1、3、5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在A公司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属单位犯罪,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无需判处罚金刑,故对公诉机关所提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其他部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上缴其违法所得,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告人吴某退缴至公安机关的款项624506.4元应发还被告人吴某。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被告人吴某退缴的款项人民币624506.4元应发还被告人吴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佛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鉴于涉案公司已向税务机关上缴其违法所得,基于一事不再罚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3-27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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