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与相亲对象认识当天,就被对方约到宾馆见面并发生关系。岂料在第二次见面之后,女子感觉自己肚子疼,于是向相亲对象要钱看病,结果被诊断出左侧输卵管卵巢脓肿、子宫肌瘤等一系列疾病,并可能会影响生育。虽然相亲对象分3次转给女子4900元,可是女子却认为被侵犯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女子无法释怀,又将相亲对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王某四十多岁了一直是单身状态,家里人特别着急,不断的安排王某相亲。一年前,王某认识了同龄男子宫某。
差不多的经历,让两个人有太多的共同话题,两个人喝了一些酒之后,宫某就带着王某来到了宾馆,并发生了关系。
半个月之后,宫某再次打电话约王某在宾馆内见面。岂料完事之后,王某感觉自己小肚子有些不舒服,于是跟宫某要了些钱去医院看病。
结果,王某就被检查出左侧输卵管卵巢脓肿、子宫肌瘤等一系列疾病,医生告诉王某,以后还有可能影响怀孕。
王某无法释怀,找到宫某说明情况。虽然宫某先后3次给王某转账4900元,但是王某依旧不能满意,声称宫某趁着自己醉酒,构成强奸,遂选择报警。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
公安机关结合对王某、宫某的询问,以及了解了事情经过之后,认为宫某不存在犯罪的事实,遂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可王某还是不死心,又一纸诉状将宫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20万余元。
王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宫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与宫某是相亲时认识,两人在交往期间,存在两次开房的记录,应该认定这均经过了王某的同意。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行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一种客观联系。
具体到本案,结合医院的诊断报告,确定王某患病的事实,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类疾病就是与发生关系存在必然联系,王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患病,就是与宫某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宫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