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官架子!”山西高平,一男子开车出行时,险些同一女子的车发生擦碰,在查看无

重瓦下庆 2025-03-31 10:19:03

“好大的官架子!”山西高平,一男子开车出行时,险些同一女子的车发生擦碰,在查看无事后,男子以为可以马上离开,却不料遭到了该女子无休止的辱骂。男子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岂料,在来到派出所后,女子仍然没有任何收敛,还宣称道“自己是司法局的”,此外,还质问男子家在哪,是做什么的。目前,官方通报了!(来源:环球网)

据这位男子表示,在3月28日下午,他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急刹和一名女子的车发生摩擦,但好在并没有出什么事。

为了尽量驶离现场,男子主动后退让路,想让这名女子先驶离现场。

然而,让男子没想到的是,他等了好久,女子的车不仅纹丝未动,女子还从车上下来拿起手机对着男子进行录像。

男子见此,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便又掉头驶出了现场。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但是仅仅过了一个小时,男子就收到朋友发来的信息,称这名女子在朋友圈中对其大肆进行辱骂。

男子虽然感到很生气,但想着和女子没有直接的交集,也就没有理会。

谁知,女子欺人太甚,觉得在朋友圈里骂不过瘾,竟直接找到了男子的社交账号,通过关注评论,又继续对其进行辱骂。

男子忍无可忍,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派出所中,女子面对警方依然嚣张跋扈,她当着警方的面表示自己是司法局的。

还回头质问男子,男子是哪里的,干什么的等,言语间满是威胁恐吓的气息。

就当警方认定女子有错,让她向男子进行道歉时,女子竟直接拒绝,还让男子起诉他。

随后,女子扬长而去,在派出所外还辱骂男子,直到警方出来劝阻,它才作罢。

在事后,女子还在网上发表“我就是局里的怎么了,你一个外地人,靠在网上乞讨,要饭吃”等言论,言语间透露出自己的优越感,对男子满是不屑。

据了解,男子的确不是本地人,他在两年前来到高平创业,因人生地不熟,又经女子的这一番威胁,男子害怕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上遭到不测,导致现在都不敢出门了。无奈之下,这才选择将此事进行了曝光。

目前,涉事司法局回复,该女子确系司法局工作人员;之所以她会报工作单位,是为配合警方录入信息;已经对其进行了停职处理!

此事一经曝光后,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这不知道这女人脑子是咋想的,即便你是公务员,说话做事更要谦虚谨慎,怎么能嚣张跋扈到如此地步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嘛!”

“这种人不知道是如何考上体制内的,处事方式如此粗暴,她到一时爽了,还连累单位,最终也必定会自食其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在民事上,《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该女子在朋友圈及男子社交账号评论区中对男子进行辱骂,使用侮辱性语言,降低了男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男子的名誉权。

男子有权要求女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在行政上,女子的行为可能涉嫌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女子公然辱骂男子,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刑法》第293条还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女子多次辱骂、恐吓男子,若造成男子精神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等情节恶劣的后果,女子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女子的确是司法局工作人员,系有公职,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约束。

司法局作为女子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查证属实,女子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她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当然,最终的结果还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俗话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即便男子有错,也要秉持着和气友善的态度依法处理,又何至于咄咄逼人,言语间散发着优越感,拿着国家的工资,干欺压百姓的事情,让人实在无语!

再者而言,女子在司法局工作,应当是最懂法的!执法者、知法者、懂法者,而不学着去用法,反而要“违法、犯法”,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嘛!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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