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昆明婚姻纠纷看:法律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

赵梅来说事 2025-04-07 16:29:48

在云南昆明,发生了这样一件令人唏嘘的婚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男大学生项明的离婚请求,这一判决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陈丽是 97 年出生,项明是 95 年出生,二人都已成年且达到婚配年龄,只要是自愿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的。 项明却在领证仅 1 小时后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婚姻,他称是被女护士陈丽纠缠不休,一时冲动才领了证。这看似有一定道理,毕竟很多人认为婚姻自由,不想结婚就可以离。但在法律层面,离婚并非如此简单随意。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均同意,协商完财产分配等问题后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而诉讼离婚是一方要求离,另一方不同意,由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诉讼离婚时法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只有达到破裂程度才会准予离婚。一般认为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情况才属于感情破裂。 陈丽和项明刚领结婚证,如果感情真的破裂,又为何要领证呢?项明只是说被逼迫领证,却拿不出证据。这就产生了看似矛盾实则呼应的情况,一方面项明坚持要离,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陈丽主张如果离婚,项明需赔偿她 30 万元精神损失费。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精神损失费的主张需建立在严重精神损害基础上。项明突然提出离婚,对陈丽有一定打击,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陈丽要求赔偿 30 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整个案件来看,虽然很多人觉得项明既然不想结婚就可以离,但法律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设置了离婚门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并非单纯听一方的言辞。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自愿领证,不符合离婚条件,最终驳回了项明的离婚请求。 对于这起案件,您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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