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从父母和公婆手中凑了400万,在中介的介绍下,首付了一套房子,中介费

小鲨看法 2025-04-10 01:40:54

北京,一女子从父母和公婆手中凑了400万,在中介的介绍下,首付了一套房子,中介费就付了14万元。可谁知在办完网签后,她就听说这套房子所在楼栋曾有人上吊自杀。女子因害怕而要求解约,结果被卖家起诉,导致女子损失了20万元定金,还赔了50万元的违约金。之后,中介还威胁女子不准闹大。女子不服,认为这都是中介没有如实告知导致,所以将中介告上了法院,要求中介来承担这笔定金和违约金的损失。法院这样判!

(来源:新黄河等)

王女士是湖北人,其在北京从事程序员工作。

后来王女士结了婚,由于夫妻二人都在北京发展,所以他们打算在北京买套房子,并找了一家知名度较高的中介,同时表示不要凶宅,因为二人要把房子作为婚房使用。

中介按照王女士的要求,带她看了海淀区的一套价值708万的房子。王女士对这套房子十分满意,于是就在中介的牵线下,与卖家吕某签了合同,首付是400多万元。王女士先付了20万元的定金以及14万元的中介费。

为了凑这个首付,王女士的父母卖了两套房子,老两口租房子住,王女士的公婆也把大房子换成了四五十平米的小房子。

王女士的同事听说王女士在海淀那个小区买房后,也跑了过来看房,当她得知王女士所购买的楼栋后,不禁好奇的询问为何买有凶宅的楼栋?

王女士听完后十分诧异,她并不知道什么凶宅。同事就把3个月前,有人在王女士所购买楼栋上吊自杀的事说了一遍,而且那个凶宅就在王女士家楼上。

这下王女士坐不住了,毛骨悚然,她立即找到中介,询问是否真的有此事。中介见瞒不住了,只能点头承认。

王女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她要求退房,结果被卖家吕某给告上了法院。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院认为,王女士所购买的房子并非凶宅,其要求退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判决吕某无需退还王女士20万元定金。同时,王女士违约,应当赔付吕某50万元作为违约金。

本来王女士为了买这套房子,几乎把3家人的积蓄都掏空了,现在又是70多万元丢了出去,这婚房算是泡汤了。

王女士打算找中介理论,但中介却威胁王女士不得声张,还打电话骚扰王女士的家人,这让王女士一度产生抑郁情绪。

后在亲友的鼓励下,王女士重新振作了起来,她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于是将中介告上了法院,要求中介来承担这笔70万元的损失,并退还中介费。

1、法院为何会支持卖家吕某的诉请?

首先,凶宅是指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宅子。

对于凶宅,很多人都避而远之,所以凶宅很难出手,就算价格降了一大截,也很少有人会购买。

因此,不怪王女士介意,换作任何人可能都会介意。

其次,王女士是以卖家未告知其房子在凶宅下,所以要求退房的。

但是按照法律实践来看,只有未告知这套房子是凶宅的情况下,才符合退房的条件。

也就是说,吕某的房子不是凶宅,即便吕某未告知王女士其楼上的是凶宅,也不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而王女士因为受不了楼上是凶宅,所以选择退房,这自然是她违约了。

2、那中介该不该赔偿?

王女士在委托中介带看房时,明确说了要求不是凶宅,且楼栋里没凶宅。

可是中介隐瞒了楼栋里有凶宅的情况,给王女士推荐了吕某的房子,这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中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王女士遭受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王女士自己未去了解房子的情况,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应当赔偿王女士50万元。

然而王女士还没上诉,中介就等不及提出了上诉。

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最后,有网友说:为了在北京有套房,让自己父母租房,让公婆住小房子,这套房真的有必要买吗?

还有一位从事中介的网友表示:对于买到凶宅是肯定赔付的,但要说带有凶宅的楼栋,公司基本不会认。一旦追究,你那整个小区不是都不能买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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