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和女子认识不到半个月,两人订婚,男子给了女方家彩礼128000元,女子家返了8000元礼金给男子。后两人一同外出打工,女子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双方就退还彩礼等事宜还没有谈拢,可没想到,女子却意外落水身亡。男子再次要求女方家退还彩礼,可女方父母痛失爱女,不愿沟通,双方闹上法庭,结局或引发争议。
2024年2月初,男子杨某和女子龙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见面后,互有好感,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2月15日,两人还来不及彻底了解对方,就按照家乡习俗匆匆订婚,订婚当天,杨某拿了128000元彩礼给龙某,龙某家回了8000元礼金给他。
订婚后,龙某跟着杨某一同外出打工,本以为是幸福的开始,可等两人真正相处起来,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
龙某被这吵吵闹闹的日子折腾得心灰意冷,并且杨某的年纪也比她大许多,她觉得两人无论是性格还是年龄,都不合适,就跟杨某提出了分手,要求解除这门婚事。
婚事解除,彩礼怎么退还就成了大问题,杨某觉得既然是龙某提出分手,两人又没有结婚,那龙某家应该把12万彩礼全部退回来。
可龙某家觉得两人订了婚,也在一起生活过,虽然是自己女儿不愿意跟对方过下去了,但是这也不是一个人的错,不能就这么轻易地把钱全退了。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谁也不肯让步,可没想到,就在两家为了退彩礼的事情还未协商出结果的时候,龙某出了意外,不幸溺水身亡了。
这个消息,让两家人都悲痛不已。
杨某得知这个噩耗后,有些慌了,他怎么也没想到,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
等龙某的父母处理完女儿的后事,杨某怀着沉重的心情再次找到他们,他觉得自己和龙某虽然没走到最后,但毕竟订过婚,现在龙某走了,自己也不想再计较太多,只希望龙某父母能把彩礼退还回来。
毕竟这12万多是自己一家全部的积蓄,并且自己父亲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钱来看病。
可龙某的父母,因失去女儿,已经很悲痛了,杨某一家还在这个时候来提退还彩礼的事情,他们觉得对方咄咄逼人,越想越气,干脆拒绝和杨某沟通。
两家人的矛盾彻底爆发,杨某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出了这么多彩礼,最后人财两空。
龙某父母则觉得女儿都没了,杨某家还这么不通情理。双方互不相让,两家越闹越僵。
见跟龙某的父母沟通不了,杨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龙某父母退还12万彩礼。
有人觉得杨某家有点过分,人都走了还惦记着彩礼;也有人觉得龙某父母应该理解一下杨某,毕竟彩礼不是一笔小数目。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彩礼的性质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彩礼可能面临返还。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前,男方基于结婚目的,给予女方及女方父母的财物。
这种给付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附加条件的,若婚姻未成立或存在特定无效情形,则彩礼需要返还。
2、杨某和龙某并未登记结婚,龙某家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杨某和龙某虽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后龙某意外去世,双方也再去结婚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龙某家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比例一般会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形来确定。
在本案中,龙某订婚后,跟杨某一起共同外出打工,两人曾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经法院调解,杨某理解龙某父母的丧女之痛,主动提出可以降低返还比例,只要求女方父母返还5万元彩礼即可。
最终,龙某父母同意返还5万元彩礼给杨某。
无论是交友恋爱,还是结婚,都应该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了解清楚后,再做下一步的决定。
有人说,女方父母应该主动把彩礼退还给男方,毕竟双方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
也有人说既然订婚了,多少是有点感情的,这种情况下,男方不应该要求全额退还彩礼,多少给女方父母留一点。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信源:大象新闻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