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和十几年的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他出了5万元,算是股东,可是他竟然是付钱打工,朋友说好给他每个月8000元的底薪,实际上到他手里不到5000元,他上班玩个手机,还被扣50元,朋友却给自己开了12,000元的工资,家里有事,随时可以离开,店里一个月营业26万,男子却分不到一分前,男子要求朋友退回5万元,朋友却说,店里没有盈利之前不会退钱。
(来源:1818黄金眼)
小吴突然接到朋友小蒋的电话,他喜出望外,他和小蒋是在做学徒的时候认识,那时大家年龄都还小,两人关系很不错。
不过后来两人因为工作的原因分开了,有七八年的时间联系不上。 现在朋友突然间联系他,他就特别激动,他想起曾经他们一起走过的青春,那来时的路,时常出现在他的梦中。
小蒋这次联系他,还给他带来了好消息,他要开一家理发店,他要自己当老板了。
小吴听了,特别羡慕,同是当学徒过来的,如今朋友都小有成就了,都开始自己创业了,他还没有好的出路。
小蒋和小吴聊了两个小时,他给小吴描绘他将开的理发店,一定会有很好的前途,他早就看中了一个地方了。
小吴更是羡慕了,小蒋就跟他说了,小吴要入股也可以,反正他这个店有四五个人一起合股的,多小吴一个人也不多。
他问小吴能拿多少钱出来,小吴听到小蒋邀约他入股,心中充满了期待,可他一直都没有什么积蓄,手上只有3万元,他拿不出手。
果然小蒋听到小吴说只能拿3万元出来,他就说这5万元太少了,到时候都分不了什么钱。
小吴咬了咬牙,又凑了2万,于是跟小蒋说他愿意入股5万元。
就这样小蒋的理发店开起来了,小吴也成了小蒋店里的员工,他一边自己打工拿工资,一边等待店里盈利分钱。
可他干了大半年,他越来越觉得不对劲,自己竟然是付钱打工,而且还不如一个打工的。
小蒋给他支付的工资是每个月8000元的底薪,也有提成,可不管小吴怎么干,他每个月拿到的工资都不到5000元。
还不是离谱的,离谱的是,他明明是股东,在没有人的时候,他玩一会儿手机,竟然被小蒋扣50元,这让小吴心里很不舒服。
后来,小吴得知,同是股东,小蒋的工资竟然是12,000元,他有事想回家就回家,从来不扣自己的钱。
再到后来,小吴得知他们一个月的营业额有26万,至少也能挣10万左右,可是小吴却分不到一分钱。
更加让他愤怒的是,小吴作为股东,却丝毫不知道店里的流水,到底是亏还是赚,小蒋也从来不公开账目。
小吴觉得自己被坑了,他不愿再被骗下去,于是要求小蒋退回那5万元,他不入股了。
可小蒋却说,在这个店没有盈利之前,他是不会退钱的。
他还告诉小吴,这个店总共投资了50多万,小吴那5万元算什么,更何况他拿12,000元的工资,那是他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就应该拿那么多钱。
小吴不想听小蒋说那么多,他只想着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要回5万元。
小吴该如何拿回自己的这5万元呢?
首先这里要搞清楚,小吴拿出的这5万元,是否是合股,如果不是合股,那么就是借款。
小吴和小蒋并没有签订合股协议,那么这5万元可以定义为借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这5万元的借款,他可以要求小蒋随时返还。
其次,小蒋给小吴开的工资是8000元,底薪,可是到达小吴手中的工资不到5000元,也就是他被克扣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既然小吴的身份不是股东,那么他就是员工,小蒋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
除此之外,这5万元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小蒋诈骗小吴,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小蒋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具体到实际中,小蒋并没有诈骗小吴,他们之间只是民事纠纷而已。
那么你认为小蒋应当返还5万元给小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