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几个朋友在某个娱乐场所消费时,发现陪酒的陈女士颜值很高,就问她是否还提供其他服务。 陈女士清楚地说自己只负责陪唱。可是李某却觉得她是在矜持,心里不以为然。随后,李某趁陈女士去包厢卫生间的时候,竟然跟着她进了卫生间。 陈女士看到这一幕,立刻让李某出去。不过这家伙不仅不走,竟然还想在卫生间里做些不好的事情。陈女士当然不同意,李某就硬是把她的手给控制住了,根本不在意她的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陈女士心里一阵羞愤,立马报了警。李某见情况不妙,赶紧低头认错,想私下解决这事儿。可两人对赔偿金额总是无法谈拢,最后,陈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 之后,李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依法抓捕,不久就被移送到检察院进行起诉。当地法院接手后,经过详细审查,最终确认了李某强奸罪成立,依法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结果出来后,男子李某不干了,坚决表示自己和陈女士没发生过关系,认为自己不算强奸,于是就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案子后,依法组建了合议庭,没公开开庭审理这件事。 庭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表示: 本案发生在包厢的洗手间,案发那晚包厢里还有其他人。如果说陈女士真的遭遇了侵犯,她完全可以大声喊叫,寻求包厢里人的帮助。然而,事情是当晚她明明有这样的条件,却没有做出求救的举动,这显然不合常理。 两人发生关系后,陈女士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在法律之外,先是向李某提出了索赔。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没有谈拢,陈女士才选择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遭到李某的强奸。因此,陈女士的报案动机在本案中就显得有些可疑了。 公诉机关控告李某涉嫌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限于陈女士自己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持。同时,陈女士的身份较为特殊,她是在某娱乐会所工作的陪侍女子,因此她的口述证据的可信度也令人怀疑。 根据本案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有强奸罪,但事实不够明确,主要证据也显得不足,此外还无法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判定李某无罪。 二审法院在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观点后,结合所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复审,最终认为: 在这个案件里,男子李某虽然到案后坚决否认和陈女士有过关系,可是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陈女士身体的多个部位还有她的内裤上都检测到了李某的DNA。同时,证人孙某和戴某也证实,案发当晚陈女士从卫生间出来后,向他们哭诉自己遭到了李某的强奸。由此可见,案发当晚,男子李某确实和陈女士有过关系。 2、陈女士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案发当晚,她被男子李某强奸时,曾被男子李某强行控制住双手,并被大力压在卫生间的墙壁上。而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以及伤情照片证实,陈女士手腕、背部等身体多处均有瘀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由于陈女士受伤部位和伤害特征均能与询问笔录相吻合,因此,可以证实本案中,男子李某曾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女士发生关系。 查明了,案发后,陈女士并没主动找李某索要赔偿,反而是李某自己承认错误,还表示想私了。因此,在这个案件里,要求和解赔偿的其实是嫌疑人李某,而不是受害者陈女士。所以,这个案子并不符合谎称强奸再敲诈钱财的情况。 根据情况来看,李某确实违背了陈女士的意愿,使用了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事实相当明显,证据也很充分。因此,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法院决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面留言畅所欲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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