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王某花万元购得最新款苹果手机,用了没三四个月,却在商店门口丢失。民警锁定捡拾人宋某,宋某先索要600元感谢费,民警劝说后答应寄回手机,可王某收到的却是其他品牌旧手机。王某大怒,将宋某告上法院,要求要么还手机,要么赔10000元,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据纵观新闻4月10日报道,王先生(文中所有人名均系化名)是个不折不扣的科技迷,对苹果手机那叫一个痴迷。2023年10月,他狠下心,花了整整一万大洋,把最新款的苹果手机揣回了家。 这手机,对他来说,那可是宝贝疙瘩,走到哪都带着,时不时还得拿出来显摆显摆,跟朋友炫耀一番。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就到了2024年1月22日,这天王先生去买年货,那叫一个热闹。 他左挑右选,买了一堆东西,付完钱,顺手就把手机揣进了裤兜。一手提着袋子,一手去摸钥匙,这一摸,坏了,兜里空空如也,手机不见了! 他心里“咯噔”一下,冷汗唰地就冒出来了。这手机才用了三四个月,里面存着好多重要的资料,还有家人的照片,各种账号也都绑定在上面。 王先生一下子就慌了神,赶紧回头,在商店门口地上翻来覆去地找,眼睛瞪得像铜铃,可地上啥也没有。 他急得眼泪都快出来了,又抱着那么一丝侥幸心理,在四周又找了一遍,还问了店员和路人,可大家都说没看见。王先生确定手机就是丢在了商店门口,腿一软,差点没站住,赶紧报了警。 民警迅速调取了周围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大白了,原来手机是被一个叫宋某的人捡走了。 宋某路过商店门口时,眼睛贼溜溜地一扫,看到地上有部手机,眼睛立马就亮了,捡起来就揣进了兜里,还东张西望,生怕被人发现,那模样,就像做贼心虚的小偷。 民警联系到宋某,问他是否捡到一部手机,宋某一开始还支支吾吾,装傻充愣,可民警那眼神,那语气,一看就是老江湖了,宋某最后没办法,只好承认是自己捡的。 可接下来的话,差点没把民警气乐了,他竟然要求王先生给他600元感谢费才肯归还。 民警好话说尽,可宋某就是不听,还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一会说自己在忙,一会又说手机不在身边。 后来,宋某估计是招架不住了,终于松了口,答应把手机还给王先生,但要求以邮寄的方式。 可等手机到了,王先生打开一看,这哪是他丢失的苹果手机,分明是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屏幕还碎了个角,外壳也磨得不成样子。 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如果无法返还,就赔偿他10000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宋某拾得手机后索要感谢费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剖析,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的违法行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宋某捡到王先生的手机后,本应遵循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主动将手机归还失主。然而,他却心生贪念,向王先生索要600元感谢费。 从主观方面来看,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仍执意为之,试图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从客观方面来讲,宋某的行为已经对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财产损失的威胁,尽管最终在民警的劝说下,他并未实际获得这600元,但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二、宋某以邮寄方式归还旧手机,拒不返还王先生苹果手机的行为,触犯了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宋某在捡到王先生的苹果手机后,本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但他却将手机占为己有,并在王先生索要时,以邮寄旧手机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拒不返还真正的苹果手机。 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他明知手机是王先生的,却故意不归还。 他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手机价值较高,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宋某捡到王先生的手机后,没有合法的依据而取得了手机的占有权,这使得王先生遭受了财产损失。 王先生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宋某返还不当利益,即返还苹果手机。如果宋某无法返还手机,则应按照手机的价值8000元进行赔偿。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在尊重双方和解意愿的基础上,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即宋某返还王先生手机,并当面向王先生道歉,如手机不能返还,需要赔偿8000元给王先生,王先生不再追究宋某的其他责任。
一觉醒来,所有买苹果手机和卖手机的都沉默了因为库克连夜干了一件大事库克连夜决定从中国和印度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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