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李某捡到女子蔡某手机,蔡某承诺归还手机给报酬,见面后却闭口不提,还诬陷李某偷手机,李某怒摔手机被拘,蔡某报警。李某不服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驳回上诉。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男子李某(文中所有人名均系化名)在那地铁入口处,眼尖的他瞅见一部手机孤零零地躺在地上,在人来人往的过道里显得格外扎眼。 李某当时心里就琢磨开了,这是谁这么粗心大意,手机都能给弄丢了。他本想着直接把手机交给地铁工作人员,让他们帮忙找找失主,可就在这当口,手机突然响了起来。 李某接起电话,电话那头是个女子,声音带着哭腔,着急忙慌地说自己是手机失主蔡某,还说马上就赶过来取手机。 蔡某在电话里一个劲儿地跟李某道谢,还拍着胸脯保证,只要李某把手机还给她,肯定不会亏待他,会给一定的报酬作为感谢。 李某一听,这是好事,等一会就能挣点外快,行,那就等等吧。于是,李某就在那儿等啊等,左等右等,时间一点点过去,蔡某终于姗姗来迟。 李某刚把手机递过去,还没等开口提报酬的事,蔡某就跟变了个人似的,直接伸手就要手机,对报酬的事那是只字不提。 李某就提醒了一句:您之前不是说给报酬吗?这一提醒可不得了,蔡某立马就翻脸了,那脸变得比翻书还快,不仅不承认说过这话,还反咬一口,说李某是小偷,这手机是偷来的。 李某当时就懵了,自己好心好意在这儿等这么久,就等来这么个结果? 他情绪一下子就上来了,当着蔡某的面,一把就把手机给摔了。只听啪的一声,手机在地上摔得四分五裂。 蔡某一看,这还了得,自己的手机被摔了,立马就报了警。民警到后了解了情况,觉得李某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就按照相关规定,把李某给拘留了5天。 李某认为自己明明是做好事,怎么就成了故意损坏财物了?他觉得自己就是被蔡某给坑惨了。 在拘留所里,他左思右想,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就决定把派出所给告上法庭,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法律层面来讲,李某这一摔,那可就摊上事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某摔手机,主观上那是故意的,他明知手机是蔡某的财物,却在情绪激动之下,将手机摔坏,这明显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他实施了摔手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手机损坏的结果。所以啊,警察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拘留5天的处罚,那是合理合法的。 二、蔡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某在李某提醒她之前承诺给报酬后,不仅不承认,还反咬一口说李某是小偷,这明显是在捏造事实。她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让李某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意图使李某受刑事追究。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蔡某的行为可能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并没有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她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三、李某觉得自己被拘留是不合理的,他有权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判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说明法院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这可能是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摔手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且派出所的处罚程序也是合法的,所以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的判决。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蔡某虽然行为不道德,但还没有构成犯罪。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要说这蔡某,也真是够不地道的。你既然承诺了给报酬,那就得说到做到,怎么能出尔反尔呢?还诬陷人家是小偷,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人家李某好心好意等你,还把手机给你保管得好好的,就等着拿点报酬,结果你倒好,来了这么一出。 李某也是太冲动了,就算再生气,也不能摔人家手机。这手机可是人家的财物,你这一摔,不就给自己找麻烦了吗?这下好了,不仅没拿到报酬,还被拘留了,真是得不偿失。 其实,做人做事,还是得讲诚信、讲理智。蔡某要是能信守承诺,给李某点报酬,也不至于闹成这样。李某要是能冷静点,别那么冲动,也不会被拘留。
广东人的噩梦!近日,一女子睡觉时,突然感觉耳朵好像爬进了一个东西,赶紧拿挖耳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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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7
小伙子还是年轻,冲动了,在龙国无赖才吃香,递给她手滑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