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52岁离异男想找对象,他到婚介所交了9800,婚介所承诺,3个月给他介绍6个相亲对象,男子要求,女方不能超过40,超过不好生小孩,条件要好,最好有房,谁知婚介所给他介绍5位,5位女子都要他买房,男子大怒,说他买房,压力太大,找婚介所退钱,婚介所不退, 说他想找黄花大姑娘,还想让人家买房?网友: 你没镜子,你还没尿吗?
2025年4月16日,1818黄金眼报道,一位52岁离异男子找记者求助。
余某和前妻离婚,女儿被前妻带走,余某一个人孤孤单单,他想梅开二度,再找个年轻媳妇。
他是一位厨师,在杭州工作,有一位老乡,得知他的情况,主动联系到他,要给他介绍对象。
老乡说自己是婚介所股东,能够帮助他相亲,余某告诉老乡,他在杭州没有买房。
老乡让他和负责人对接,余某提出硬性条件,要求女方不能超过40岁,超过就是高龄产妇,不好生小孩。
他说自己在杭州没有房子,又要买房,又要生小孩,他压力太大,因此,他要求女方条件要好,最好有房。
负责人点头同意,保障给他物色对象,余某一听大喜,立刻就和婚介所签了协议。
协议上白纸黑字,2024年5月9日~2024年8月8日,三个月给他介绍6位相亲对象。
余某毫不犹豫的缴费9800,他满怀期待,希望婚介所给他领来优质对象。
但协议上还有注明,鉴于择偶意向的不可控性,本合同不以最终是否交友成功来判定违约。
老乡给他发来信息,信誓旦旦,告诉他说,不会让他失望,一定按他的要求给他介绍对象。
谁知相亲的过程,让余某大失所望。
三个月内,婚介所一共给他介绍了5位女士,可每一位女士,都要求他买房子。
余某瞬间下头,希望破灭,他感到绝望: 每个人都要我买房,还要生小孩,可是我压力太大了!
眼看合同到期,还有一个名额没有实现,余某找到婚介所,说合同期已超,你们要给我退钱!
余某提出,得给他退回7000,他才满意,虽然婚介所给他介绍了女嘉宾,可是没有一个达到他的要求!
余某又联系了那位老乡,老乡告诉他说,已经离开那里,不在那里上班,要他继续找婚介所要钱。
可他无论找谁,人家都不理他,也不负责退钱,如今,婚介所已经关门,空无一人。
余某找记者求助,记者和他来到婚介门外,记者联系到了那位老乡。
老乡在记者面前,说出他的要求: 你要找黄花大闺女,还要求对方有房子,人家已经给你服务完了,你还跑来要钱?
余某却连连否认,说离异的也可以。
老乡告诉记者,婚介所线下门店已经关门,他们已经转到了线上,人数已经给他推送完了,红娘那边都有记录。
老乡还说,退钱不行,但即便服务已经结束,这边还会继续给他推送女嘉宾。
可余某拒绝,非要婚介所退钱不可!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余某与婚介所签订了协议,约定婚介所在三个月内为余某介绍6位相亲对象。
然而,余某坚持认为,婚介所仅介绍了5位,且并不符合自己要求。
虽然合同上有注明: 不以最终是否交友成功来判定违约,但婚介所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介绍义务,仍可能构成部分违约。
由于择偶意向的不可控性,以及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介绍对象的具体条件,婚介所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具体判断。
但婚介所至少应继续为余某介绍完剩余的1位相亲对象,或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余某认为,婚介所未按照其要求介绍相亲对象,且合同期限已过,要求婚介所退钱。
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介绍对象的具体条件,且婚介所已介绍了5位相亲对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存在争议。
因此,余某单方面要求解约并退款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但婚介所应就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与余某进行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余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婚介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婚介所在介绍相亲对象时,未充分告知余某,相亲对象会要求余某买房,导致余某对服务内容产生不满,这侵犯了余某的知情权。
婚介所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为余某介绍相亲对象,并尽可能符合余某的要求。
目前,婚介所拒绝退费,答应继续给他介绍女嘉宾,但遭余某拒绝。
马路王子
人间清醒,婚介所就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