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0岁王某与31岁梅某因15000元转账对簿公堂,王某称借款,梅某称强奸补偿。一审法院判为附义务赠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均驳回王某诉求。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40岁的王某和31岁的梅某,因为一笔15000元的转账,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 王某是个上班族,生活平淡无奇。而梅某年轻漂亮,有着自己的生活圈子。两人偶然相识后,有过一段短暂的交往。在这期间,王某给梅某转了15000元。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王某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觉得这15000元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 他一口咬定这是借款,要求梅某归还。可梅某却不这么认为,她愤怒地反驳道,这是王某强奸自己后的补偿,凭什么要还。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无奈之下,只能走法律途径。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点聚焦于王某向梅某转账15000元的性质认定,究竟是借款还是强奸补偿,抑或是赠与,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关于借款一说: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若王某主张该笔转账为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如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凭证,或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 但本案中,并无此类证据,仅王某单方陈述,难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2,梅某称该转账为强奸补偿: 然而,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若梅某主张此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判,而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 且民事诉讼中,仅凭梅某口头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存在强奸事实,更无法认定该转账与强奸行为存在关联。 3,关于赠与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向梅某转账,双方曾有交往,且无证据表明转账时存在借款约定,从行为表现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存在赠与的可能。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若不存在借款、强奸补偿等情形,该转账认定为赠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权要求梅某返还。梅某接受赠与,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是附义务的赠与。原来,当时两人交往时,王某希望梅某能做他的女朋友,这15000元就是基于这个“义务”给的。 可后来梅某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王某就要求撤销赠与。但法院觉得,王某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请。 王某哪里肯善罢甘休,他觉得自己太冤枉了,便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确实曾有过交往,而且转账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约定这是借款。所以,二审法院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再次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上海,40岁王某与31岁梅某因15000元转账对簿公堂,王某称借款,梅某称强奸补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4 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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