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杨某租房后,把自己收藏的170多个泡泡玛特玩偶放屋里。结果租房公司派保洁打扫,保洁竟把玩偶全当垃圾扔了。杨某回来看到心都凉了,那可是他珍视的宝贝。他找公司理论,公司却称没接到通知。杨某气不过,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法院审理后,考虑双方过错和玩偶价值,判公司赔2000元。
据2025年6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杨某是个泡泡玛特玩偶的忠实爱好者。他平时最大的乐趣就是收集各种限量版、稀有款的泡泡玛特玩偶,家里专门腾出了一个角落来摆放这些宝贝。
后来,因为工作变动,杨某租了一间房子。搬家的时候,他小心翼翼地把自己的170多个泡泡玛特玩偶都搬到了新租的房子里,还特意找了个显眼又安全的位置摆放,每天下班回来看到这些玩偶,他都觉得特别满足。
不久后的一天,租房公司通知杨某,要派保洁人员去打扫房间。杨某当时也没多想,觉得保洁打扫房间能让居住环境更好,就同意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一决定会让他陷入一场巨大的麻烦。
保洁人员按照租房公司的安排来到了杨某租住的房间。一进门,他们就开始忙碌起来,扫地、拖地、清理垃圾。
在清理过程中,他们看到了那170多个泡泡玛特玩偶。由于这些玩偶有的被随意摆放在角落,有的包装盒也有些陈旧,保洁人员误以为这些都是不要的垃圾,便一股脑地把它们都装进了垃圾袋,然后扔到了楼下的垃圾桶里。
当天晚上,杨某下班回到家,一进门就感觉不对劲。原本摆放玩偶的地方空空如也,他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四处寻找,可怎么也找不到那些心爱的玩偶。
他急忙联系租房公司,询问保洁打扫的情况。租房公司一开始还不太清楚怎么回事,经过一番调查后,才告诉杨某,保洁人员把那些玩偶当成垃圾扔掉了。
这些玩偶对杨某来说可不仅仅是玩具,每一款都承载着他的回忆,有的还是他花高价从别人手里买来的。他立刻找到租房公司理论,要求公司赔偿他的损失,他觉得这些玩偶至少值2万。
然而,租房公司却表示,他们在安排保洁打扫前并没有接到杨某关于这些玩偶的特别通知,保洁人员也是按照正常的清理流程进行操作的,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杨某越想越气,觉得自己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于是,他一气之下,决定把租房公司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并且,杨某详细地讲述了自己收集这些玩偶的过程和它们的价值,还提供了买玩偶的票据和一些相关的价格参考。
租房公司则辩称,他们没有过错,保洁人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清理了房间,而且杨某自己也没有提前告知这些玩偶的重要性。
杨某和租房公司之间存在着租赁合同关系,租房公司安排保洁打扫房间的行为也涉及到对杨某租赁房屋内物品的保管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主要是针对租赁物本身而言。
在本案中,杨某的泡泡玛特玩偶并非租赁物,而是他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个人物品。但租房公司在安排保洁打扫房间时,实际上对房间内的物品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租房公司作为专业的租房服务机构,在安排保洁人员进行打扫时,应该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保洁人员将杨某的170多个泡泡玛特玩偶当成垃圾扔掉,这一行为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租房公司的保洁人员存在过错,导致杨某的财产受到损失,租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杨某在这件事中并非完全没有过错。他在租房公司安排保洁打扫前,没有提前告知租房公司关于这些泡泡玛特玩偶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这些玩偶,比如贴上标签或者提前告知保洁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杨某自身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租房公司的赔偿责任。
杨某要求赔偿2万,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玩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玩偶的价值不能仅仅依据杨某单方面的说法,还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来支持。
如果杨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玩偶的价值确实达到2万,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
这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和玩偶的价值,最终判决租房公司赔偿杨某2000元。
这一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既考虑了租房公司的过错责任,也考虑了杨某自身的过错因素。
对于杨某来说,虽然这个赔偿金额可能低于他的预期,但也是他自身过错所导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