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频繁购买并退货手机的行为,终于引起了法律的关注。据海淀法院查明,李某自2017年以来,频繁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退货,次数高达210起,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行为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他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指出民事权利不能滥用。
李某诉称,他购买的手机仅使用几天就出现卡顿问题,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快递员将手机送至商家仓库后,电子商城却一直未予退款。几天后,电子商城以手机存在划痕为由拒绝退款。李某多次询问为何不在签收时验货,电子商城却拒绝回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电子商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手机货款6000元。
电子商城则辩称,李某购买手机后,在第7天以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但直到一个月后才将手机寄回。电子商城收到手机后发现外观有瑕疵,且经检测手机并无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政策,因此拒绝退款并将手机退回给李某,但李某拒收。
法院查明,李某自2017年开始,频繁申请电子商城手机产品的退货售后,其中“7天无理由”及“质量问题转无理由”退货高达210起。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且存在不及时寄出产品等不合理行为。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指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李某的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