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并非性行为的“豁免权”!
婚内强奸再上热搜!内蒙古额尔古纳市,40岁的刘军因怀疑妻子外遇。今年3月,两人为此争吵,刘军动手打了妻子,事后想哄好她,便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然而第二天却报警称被强奸,刘军随后被刑事拘留,案件目前处于检方审查起诉阶段。 从法律层面讲,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即便在婚姻关系内,若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在此案中,仅依据现有报道,女方事后报警称非自愿,但事发时未拒绝,这让认定变得复杂。若仅因夫妻关系存续,就对婚内违背意愿的性行为网开一面,那女性在婚姻中的性自主权将无法得到保障,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会形同虚设 ,所以婚内强奸的认定和处理必须得到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的认定较为谨慎,通常在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分居阶段等,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更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若构成强奸罪,其处罚依据与普通强奸罪相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多人等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处罚是合理且必要的,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有助于维护婚姻中一方的性自主权,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