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买的是坐票,结果上车时发现座位被占了,见对方正在睡觉,女子就在旁边等着。对方醒来后出去休息,女子便坐在了座位上。没想到对方不乐意了,让女子让座。女子说这是她的座位,对方却说,有座没座都是一个价格,谁坐都是一样的,干嘛抢我的位置?女子忍无可忍,只能叫来乘务人员。 6月28日,河南百姓315报道,女子李某需要乘坐火车出门办事,并提前购买了一张坐票。可是等李某来到车上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位置上已经有人了。 见对方正在睡觉,善良的李某没好意思打扰对方,只是站在旁边静静的等待。 到了一个站点后,对方醒了过来,并起身出去了。李某见对方离开,于是心安理得的坐在了座位上。 结果没想到,等对方回来之后,发现李某坐在了座位上,当时就不乐意了,要求李某立刻给她让座。 李某解释称,这个座位是自己购买的,还掏出了火车票给对方查看。 岂料,对方确认这个座位是李某的之后,依旧不依不饶,称,有座和无座都是一个价格,谁做都是一样的,而且是自己先来的。 李某说其实自己也早来了,只是见对方正在睡觉,没好意思打扰罢了。 见对方还是强词夺理,李某无奈找来乘务员。在乘务员的劝说之下,将对方给带走了。 可是即便如此,由于这一番经历,让李某的心情全无。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李某购买的是一张坐票,就有权按照自己的座位号就坐。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规定,旅客有权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包含在车票载明的乘车区间内按号就座。铁路部门有义务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保证乘客在车票所载座位上就座。 李某按照自己的座位号就坐,其行为并无不妥之处,李某也有权利要求对方给自己让座,并且也有权请求乘务员的帮助。 第二,对方称有座无座都是一个价格,谁做不一样,这样的说法并不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李某通过正规手段获取到了一张坐票,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如果就因为一句票价都一样,就被别人占了票,对于李某来说并不公平。 第三,李某最后选择寻求乘务员的帮助,这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对方明知道座位是李某的,却依旧不依不饶。由此证明这个人的法律意识以及公德心可能比较淡薄。 如果李某选择与之进行争吵,说不定就会被对方讹上,这样的话就有些得不偿失了。 当然李某也可以选择报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相信很多朋友在出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会遇到被霸占座位的经历,这个时候一定不能委屈了自己,一定要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山东,女子买的是坐票,结果上车时发现座位被占了,见对方正在睡觉,女子就在旁边等着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30 13:28:31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