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万元买的新车,刚提到手,居然显示已经充电了359次!南京市民温先生做梦也没

风林野史记 2025-07-09 09:27:53

花20万元买的新车,刚提到手,居然显示已经充电了359次!南京市民温先生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花21.59万元购买的一辆新能源车,竟然是一辆身经百战的老将,充电次数堪比二手车。

据上游新闻7月8日报道,6月初,温先生满心欢喜地从4S店提取爱车,而当驾驶了半个月后想给新车充电时,APP上竟然显示自己的车在之前已经充电了350多次,这让他怀疑自己买到了展车!

因为对新能源车不太熟悉,买车时温先生就与店员反复确认是否是展车,店员保证车辆没有任何问题。而温先生也是在自己几次充电之后才发现这个情况,扣除自己购车后半个月内的充电记录,这辆新车一开始就充电了359次。

发现异常后,温先生第一时间拨通了4S店的电话。起初,店方似乎也对这个数字感到意外。但不久后,他们给出了一个令温先生匪夷所思的解释:这辆车在5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确实在店内展厅短暂展示过。

但由于展厅供电电压不稳,导致充电过程频繁自动中断又重新连接,每一次的断连都被车辆充电系统错误地记录为一次完整的充电次数,最终累积形成了这惊人的359次记录。

店方表示,愿意支付温先生一笔人文关怀金作为补偿,而温先生必须签署一份由店方提供的《和解方案书》。

协议要求,温先生不得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任何关于此车辆及本次购车经历的信息、图片、视频或评论,否则需要赔偿4S店88万元的违约金,相当于购车价的三倍!

讽刺的是,温先生当初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贷款购买的车辆,不存在以低价购买瑕疵车或展车的情况,甚至连五一促销的价格都没有赶上。

“我买的价格可能比其他人还高一些!”4S店的处理方式实在让温先生又恼又气,他随即选择了向南京有关部门投诉,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那么,4S店对于此事究竟该付何责任?消费者到底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并额外获得三倍赔偿)。

如果4S店能充分证明这359次记录确系其声称的设备故障或系统错误所致,且其本身在售车时也未知情(例如有完整的PDI检测报告且当时记录正常,有展厅用电故障维修记录佐证等),则可能不构成欺诈。

但这并不意味着4S店无责,其仍需承担产品/服务瑕疵责任(交付的车辆存在记录异常问题),温先生仍有权根据《消法》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

而4S店提出的协议中要求消费者放弃法定维权渠道(如投诉、起诉)及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真实评价的条款,涉嫌违反《消法》关于消费者享有监督批评权的规定。

尤其是高达88万的违约金设定,显失公平,远超合理范围,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而归于无效。即使签署,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撤销该条款或确认其无效。

对于这件事,各位看官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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