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女子声称买了房子、装修好后,将近10年都没有住,认为物业不应该按照房屋面积,而应当按照房屋的公摊面积收取物业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返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包头中院) 据悉,2014年,女子芦某买了一套130.05平方米的房子,2014年9月2日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并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从交房之日起算,按照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每年物业费为2185.65元。 随后芦某向物业交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又向物业交了3500元装修押金和200元出入证押金,并将房子装修了一番。 2016年3月13日,芦某的母亲经与物业协商,同意将装修押金和出入证押金转为物业费。 转眼多年过去了,芦某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却突然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物业仅在公摊面积中提供物业服务,并未进入其家中提供服务,自己也没有授权自己的母亲将装修押金冲抵物业费为由,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物业返还多收的物业费1.7万元物业费及利息,并退还3500元装修押金及利息。 法庭上,面对芦某的控诉,物业拿出与芦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辩称系按照合同约定向芦某收取物业费,芦某有没有实际居住,物业客观上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又拿出业主资料登记卡,指出虽然房屋的主人系芦某,但是业主资料登记卡上面有芦某本人及其父母的免冠照片且登记的第二联系人亦为芦某某的母亲,物业有理由相信芦某母亲有权代表芦某将装修押金转为物业费。 芦某又表示,《物业服务协议》虽然是自己签的,但并不是自己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当时如果不签协议,物业就不给交房屋钥匙。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民法典》第937条、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虽然芦某称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退一步讲,即使芦某与物业未签订任何书面物业服务协议,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时,针对的是整个小区的统一物业服务,芦某作为业主间接或直接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如今在与物业公司就收费标准已经协商一致且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对收费面积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并主张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及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芦某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3500元及利息的问题。芦某的母亲虽然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业主资料登记卡中有芦某本人及其父母的免冠照片且登记的第二联系人亦为芦某的母亲,物业公司有理由相信芦某的母亲有权代表原告将装修押金转为物业费。芦某又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故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3500元及利息的诉请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芦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芦某不服又提起上诉。还提供一份从网络搜索包头市2024年物业收费标准,欲证明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过高,服务不到位,法律规定只能收取公摊面积的物业费,不应当收取房屋内面积的物业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交付房屋时芦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即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接受物业服务,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费具有法律根据,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芦某已经接受物业服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空置状态并且双方对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进行约定,故主张空置房屋物业费按照公摊面积收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业主直接挂在自己家门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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