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高二学生暑假想挣点钱,通过中介找到一份“日薪200元,干11小时”的快递

洋仔说法 2025-07-18 21:09:06

长沙,一高二学生暑假想挣点钱,通过中介找到一份“日薪200元,干11小时”的快递卸货活。他和几个同学在一个挂着申通牌子的地方搬了四小时货,汗流浃背,结果直接被现场管事的撵走了,理由竟是“汗出太多”、“干活慢”!更气人的是,说好的200块一分没见,每人只拿到10块钱“路费”。学生找上门理论,中介质疑学生凭啥要工资?扬言“有本事报警去!”申通则声称可能只是别人借了申通的地方干活。而劳务公司辩解招人时说了要成年人,怪中介没讲清学生年纪,辞退是因为他们边干边聊,提醒多次还不注意安全。   据悉,2025年7月10日,长沙市一名高二学生胡同学(化名)向媒体反映,他通过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快递分拣工作,中介承诺工作11小时可获200元报酬。   胡同学与其他5名学生一同前往一处挂有“申通快递”标识的网点,从事包裹卸载工作。他们工作了约3-4小时,卸载了多辆货车的货物后,被现场管理人员以“流汗过多”“作业速度慢”等理由辞退。   事后,学生们仅收到每人10元的路费补偿,未获得约定的工资。   胡同学向中介索要工资时,中介在语音聊天中回应:“你们想要工资就报警。”此事引发媒体关注后,申通快递湖南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表示,该网点虽使用了申通标识,但如果调查确认其存在违规行为,将直接取缔该网点。   后续调查显示,实际用工方可能并非申通快递。一名自称是另一家快递公司劳务工作人员的人员透露,该网点是申通场地被第三方公司租借用于卸货,其公司通过中介招聘了20多名人员,包括胡同学等人。   该劳务人员称,招聘时要求中介以18岁以上人员为主,但中介未告知胡同学等为未成年人;辞退原因是现场安全风险高,学生们被多次提醒后仍边聊天边干活,导致管理风险。   目前,该劳务人员已私人支付胡同学等每人30元补偿,后又追加20元,总计50元,并承诺联系其他学生同等补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劳务方拒付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胡同学等实际工作3-4小时并完成卸货任务,用工方仅支付10元路费,后追加至50元,远低于约定标准,即200元/11小时,折合约18元/小时。   劳务公司辩称“无考勤记录”,但考勤是管理义务,非劳动者责任。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方就需按实际工作量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用工方拒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学生有权要求按实际工时补足报酬,并可主张额外赔偿,如应付工资50%-100%的赔偿金。   2、“流汗多”“聊天干活”能否构成解雇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有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流汗多”“速度慢”属主观评价,不构成法定解雇理由。而且,体力劳动出汗属正常现象,且学生已完成卸货任务,证明具备基本劳动能力。   “聊天忽视安全提醒”若属实,属劳动纪律问题,但用工方需证明,已明确告知安全规范,如书面签字确认,且学生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程度。   但是,劳务公司仅称“口头提醒3次”,无证据证明学生行为造成实际损害,辞退明显不当。   因此,劳务方辞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学生可主张赔偿金。   3、“不知情”能否豁免非法用工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结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快递装卸属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胡同学等人是高二学生,通常为16-17周岁,从事快递卸货已属违法。   劳务公司“不知情”抗辩无效,法律要求用工方必须核验身份证,未查验即用工,构成“应当知道而放任”,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   结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劳务公司使用胡同学等人,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对于中介公司,结合该规定第7条规定,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甚至吊销许可证。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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