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蔡师傅和他的同事,接到了一个给酒店清洗空调的活。蔡师傅他们一到酒店,负责人就皱着眉头说空调不制冷。蔡师傅仔细一检查,发现是外机脏得像块黑炭,便告诉负责人清洗一台150元。
负责人一听要收费,脸瞬间拉得比长白山还长,扯着嗓子喊:免费洗!哪有收钱的道理!
蔡师傅无奈,只好先免费给清了一台。
这效果立竿见影,空调立马呼呼地吹出凉风。可负责人还是捂着钱包,死活不愿付钱。蔡师傅没办法,只能灰溜溜地离开。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黄了,没想到没过几天,酒店又投诉空调问题。
女工作人员联系上蔡师傅,态度诚恳地说愿意花钱清理。蔡师傅和同事们一听,顾不上擦一把汗,又马不停蹄地赶到酒店。
这大热天,清洗空调可不容易。蔡师傅他们像蜘蛛侠一样挂在室外,顶着烈日,拿着刷子,一点点地清理外机上的污垢。
汗水不停地从额头滚落,辣得眼睛生疼,但他们咬着牙,硬是坚持了三个多小时,终于把6台空调清洗得干干净净。
当他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刚爬回室内,酒店负责人愤怒的冲了进来。他张嘴就骂:你们今天必须把80台都清完!
蔡师傅擦了擦汗,解释说:一天肯定清不完,这活太累了。
负责人一听,顿时火冒三丈,破口大骂起来,骂着骂着,竟然冲过来,一脚踹在蔡师傅的肚子上。
蔡师傅疼得弯下了腰,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辛苦干活,没乱收费,怎么就遭了这罪。
这件事,到底谁对谁错呢?
从合同层面看,蔡师傅与酒店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清洗空调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酒店负责人起初要求免费清洗,这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未与蔡师傅协商一致,不产生法律效力。
蔡师傅免费清洗一台后,酒店仍拒不支付后续费用,这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负责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清洗费用。
酒店负责人冲过来踹蔡师傅肚子一脚,这一行为侵犯了蔡师傅的人身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酒店负责人无故殴打蔡师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若蔡师傅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酒店负责人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蔡师傅觉得自己辛苦干活,按约定收费合理,酒店负责人不仅耍赖不给钱还打人,实在太过分。酒店负责人可能觉得清洗空调不该收费,情绪激动下才动了手。
对于合同纠纷,会判定酒店支付清洗费用;对于侵权行为,会根据蔡师傅的实际损失判决酒店负责人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店负责人为了一点小钱,既违背诚信又动手伤人,最终必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服务行业本应尊重劳动者,这酒店倒好,把劳动者当软柿子捏,这样的企业注定走不长远,迟早会被淘汰!
好在后来经过协商,酒店同意为清洗的六台空调结账。至于负责人打人这事,蔡师傅相信也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酒店负责人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气愤。在服务行业,诚信和尊重是最基本的准则。酒店为了省那点清洗费,先是耍赖,后又动手打人,这不是自毁招牌吗?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难道服务行业就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地对待劳动者吗?
(来源:小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