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孽!910元毁掉一个年轻的生命!”上海,一19岁男孩从老家来上海打工,出站时,跟出租车司机讲好100元拉到目的地,没想到,付款时手一滑,付了1010元,他发现后跟司机留言索要,对方压根不搭理他,男孩想不开,喝了半瓶敌敌畏自杀,6天后家人才找到他的尸体,家属愤怒的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多收的车费,赔礼道歉,可司机的做法,引起众怒!
7月22日,据扬子晚报报道,3月29日,到了9月份,就年满19岁的河南鹤壁男孩小郭,走出上海高铁站,一眼的茫然。
他虽然年纪轻轻,但早就涉足社会,打工挣钱帮衬父母,因为父亲体弱多病没劳动能力,家里只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计,他小小年纪,体谅父母的不易,在同龄人还只会花钱的时候,他就出来谋生了。
但他是第一次来到让人眼花缭乱的大上海,来投奔在这里打工的堂弟,想去一家工厂打工。
所以,小郭对交通也不熟,怕自己找不到地方,就跟出租车司机讨价还价,双方约定100元,把他拉到堂弟所在的位置。
可到了目的地,小郭下车付款时,竟然一个不小心,把100输成1010,多付了910元,等他发现时,司机已经绝尘而去,只留下他手足无措。
因为家庭困难,所以,他出来没带多少钱可以说910元是他全部身家,他还要吃喝拉撒,他怎能不着急?
小郭赶紧给司机微信留言:“你好我这边付多了,能不能退回来。”,但石沉大海,司机压根不搭理他。
31日,在堂弟的陪同下小郭去报了警,可帽子叔叔只帮着提供了司机的车牌信息,其他的信息没法提供。
小郭失魂落魄,不是他小题大做,而是家庭困难,这笔钱在别人眼里,可能不算啥,但在他心里,比他的命还重要,穷人家的孩子,想要挣910元,得付出多少努力。
可他却一不小心弄没了,又遇到一个爱占小便宜的司机,这事就发酵了。
小郭无心找工作,整日闷闷不乐,还产生轻生的念头,堂弟赶紧跟小郭的大哥郭先生联系,可还没等郭先生劝弟弟他就已经不知去向失联了。
4月4日,郭先生感觉大事不妙,赶紧风尘仆仆来到上海,并报了警,经过6天的寻找,9日晚上,有人报警,说在苏州穹窿山发现一具尸体,最终确定正是小郭,发现他时他身旁有一个敌敌畏瓶子。
小郭被警方确定是4月6日凌晨3点多,喝敌敌畏自杀的,在他喝完后,还给自己一同学发了两段语音,告诉他自己喝了半瓶敌敌畏,嘱咐他过几天再和自己家里人说。
而多收钱不退了司机,压根联系不上,好不容易打通他电话了,郭先生痛心无比的告诉对方,自己弟弟因为他不退多收的910元想不开轻生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郭先生要求司机退回910元并道歉,司机也一声不吭,最终挂断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4月16日,郭先生愤怒的把司机告上法庭,7月16日开庭,可让人义愤填膺的是,司机缺席,没参与庭审。
痛失爱子的父母悲痛欲绝,以泪洗面,他们的诉求,就是司机退回940元,然后道歉,告慰离世的儿子。
有人说,本案首先必须追责出租车司机,死者自杀跟司机有直接关系,民事赔偿肯定是要的,要求最少20万。男孩有主动追回司机存在不当得利,非法占有致人死亡,虽然不是主观意识,但是本案明显存在非法占有,司机有不可推脱责任 负次责。
男孩自杀有心理脆弱一面,但是不可否认司机不退多收的钱是诱因。所以,司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退还多收的费用;第二、支付轻生者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个司机知道了自己这种贪念,害了一个才19岁的小伙子,下半辈子都会活在自责与恐惧中吧!
这个男孩应该保留证据,首先向出租车平台投诉,平台不处理、钱不还的情况马上报警,最坏的情况就是最后钱要不回来,也不至于自杀。
还有人认为,顶多退还910元不当得利车费, 对男孩死司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大家都很痛惜,但从法律上来两,没办法,不准喷我,我是按照法律来讲。
19岁孩子就这样走了,让人痛心。孩子的问题暂且不说,司机多收钱,归还是天经地义的事,良心道德何在?想想今后如何面对家庭、社会吧。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司机收取1010元车费后,实际应得100元。其未退还多收的910元构成不当得利,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依据该条款,受害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返还多收款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在收到留言后,明知多收款项仍拒不退还,存在"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造成损失扩大"的过失;
行为人多次尝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未果的情况,可推定存在引发精神压力的客观因果关系。
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自杀属自我意志行为,直接归责需严格证明行为与结果的必然性,本案可能面临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对此。你怎么看?
不知江月待何人
司机应判坐牢
亮子
司机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