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一家一年售出70余万元的驴肉火烧店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原来是因为这驴肉

时刻纯真 2025-07-23 16:26:09

北京朝阳区,一家一年售出70余万元的驴肉火烧店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原来是因为这驴肉火烧店的老板用了歪心思,在火烧里夹着的并非只有驴肉,还有低价的马肉、猪肉以及一系列食品添加剂,掺杂在一起售卖。 据悉,李某是这家驴肉火烧店的老板,店面在联合大厦的地下一层。 从2024年夏天开始,李某的店铺在外卖平台上的销量和评分都很高。12.8的驴肉火烧套餐,月销量过千单的同时,还保持着高评分。 不少食客在第一次尝试之后就深深爱上了这家物美价廉,驴肉鲜香的小店。 而食客们不知道的是,这么便宜又好吃的驴肉火烧中,驴肉的含量寥寥无几,大部分都是掺了马肉和猪肉的碎肉。 据李某雇佣的店员交代,李某每次进货都分成两种,一种是真驴肉,用作食客点酱驴肉的时候上。 由于酱驴肉的切片更大,驴肉味也更明显,同时单价也高。为了不被食客发现,就要上真驴肉。 那么另一种就是“驴碎肉”,用作驴肉火烧的内馅。由于驴肉火烧里的驴肉都是切碎的,看不出肉的纤维和形态。 李某就动了歪主意,在驴肉中掺杂了大量马肉和少量猪肉。让店员在制作驴肉火烧的时候,都用这种碎肉夹进火烧里。 其实早在去年的315期间,就有一批假驴肉的生产商家被揭露。在河北、吉林、北京、天津等地最为突出,以猪肉、马肉为原料,添加大量添加剂。 李某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意识到自己的经营方式也很危险,容易被曝光。 但是他并没有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而是走上了更加“精进”的制假道路。让员工在“驴碎肉”里多添加一些马肉,少一些猪肉。 正所谓无奸不商,李某为了利益不惜触犯法律的红线。 私下还教员工要是遇到检查,就立刻把真驴肉拿出来应对检查,把掺了马肉猪肉的“驴碎肉”藏起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假的终究就是假的,哪怕是再像的口感,再像的味道,都不能用假货来冒充真货敛财。 2025年1月,民警突然上门检查,李某的计谋彻底被公之于众。 对李某店铺中的三袋碎肉进行检测后,发现了其中大量马肉和猪肉的成分。而李某在对外售卖时声称自家驴肉火烧是纯驴肉制品。 也正是为了这样的口碑,食客们纷纷下单购买,这样的一份12.8元的驴肉制品,已经卖出了70多万元的营业额。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驴肉火烧店明确注明出售马肉,价格比驴肉低,食客可以自行选择。 而李某的行为则是自作主张蒙蔽了消费者的双眼,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法律对于李某这种生产经营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一案件的判罚主要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掺杂掺假,虚假宣传!在这一案件中,李某对外宣传自家驴肉火烧是纯驴肉,但却私下在驴肉火烧中掺杂大量马肉和少量猪肉。 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产品的真实品质,食客们想买的是纯正的驴肉,却不想被老板“以次充好”。 法律条文将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李某正好处于中间档,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两百万以下。 对应的判决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销售金额一半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食品生产者必须如实标注原料成分,禁止用得宣称原料冒充。 很明显李某已经触犯了这一法规,除此之外,李某还教唆员工把不合规定的伪劣原料藏起来,故意逃避监管,应当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李某的宣传和销售不匹配,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而在法律规定中,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李某的非法牟利行为虽然为他带来了大额的收入,但也带来了他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赔偿。 法律以严惩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商家切莫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踏足犯罪的深渊。 本案再一次的印证了一点:商业诚信是底线,违法牟利终自焚。 关于这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信息来源:法治进行时2025-7-23)#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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