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和朋友在深夜打了一辆网约车,结果女子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车上,离奇

寒烟绕翠峦 2025-07-25 14:56:20

浙江杭州,一女子和朋友在深夜打了一辆网约车,结果女子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车上,离奇的是,在女子的不断联系后,一陌生女子接听了女子的电话,称这个手机是朋友给的,如果要回去,就支付2000元的酬劳。 贾女士和朋友晚上聚完会,于是就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虽然车程很近,但是,贾女士还是大意了把手机遗忘在车上。 下车后,贾女士就立即给自己的手机打了电话,然而,电话虽然能够打通,可是却没有任何人接听,于是,贾女士就继续打了第二遍,没想到第二遍的时候,却听到了手机关机的提示音。 为了尽快找回手机,白天的时候,贾女士就一直在查看手机的定位信息,整个白天,贾女士发现手机都在高速的移动,于是,贾女士怀疑手机一直在网约车上。 于是,贾女士又开始打了电话,这一次有人接听了,接听的是一位女士,这名女士自称是朋友捡到了这部手机,不过贾女士想要拿回去的话,要支付2000元的酬谢。 如果是给个三五百,贾女士就忍了,可是对方却要求给2000元,随即就发来了一个收款账户,贾女士一方面认为对方是狮子大开口,另一方面又觉得如果给了钱,自己还拿不到手机怎么办,于是贾女士直接报了警。 就在贾女士在派出所报警后,对方又打来了电话询问为什么还没有收到钱?于是民警便拿过来手机,告知对方要到派出所交接,对方一听是要去派出所,于是当即挂断了电话,之后无论贾女士如何拨打电话,对方都不再接听。 事后,贾女士又将此事反映给了平台,经过平台介入发现,调取的司机谈话录音中,显示疑似丢失手机的聊天信息,而经过民警的调查,手机的移动路线和司机的移动路线有重合的地方,但是也不能断定一定是司机拿走的手机。 平台再次联系司机,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没看到手机,于是,平台直接对司机做出了封禁的处理,并将相关聊天记录和车子的行驶轨迹都提交给警方,在平台和媒体的帮助下,最终司机承认了捡到手机的事情,并表示愿意归还。 事发后,有人说,丢失手机真的很难找回来,除非捡到手机的人是一个高尚的人,是一个拾金不昧的人,否则的话,找回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还有人说,给个三五百差不多,还想要2000,真的是狮子大开口了,这个手机是忘在你车上,和你捡到有本质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义务及时返还,而不能将其据为己有。 在本案中,无论是司机还是司机的朋友,在捡到贾女士手机后,都应当主动联系贾女士归还,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关于拾得人能否索要报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这意味着,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因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等。 但对于本案中提出的2000元“酬谢金”,明显超出了必要费用的范畴。因为这并非保管手机所产生的直接费用,所以贾女士有权拒绝支付。 倘若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其行为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失主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损坏或灭失,拾得人应当照价赔偿。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最后,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时,要及时归还或上交有关部门,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要求。而作为失主,在取回遗失物时,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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