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和女友赴约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男子又拉着女友一起喝酒,还不让女友回家睡觉。女友一时气急,将男子踹到了河中。万万没想到,等二人再相见时,男子已经成了一具尸体,这让女友悔恨无比。后女友被提起公诉,但法院的判决让男子家人难以理解。 据津云8月16日报道,事情发生在2023年的一个夏夜,男子沈某受到朋友的邀请去聚餐,沈某见女友奚某在家无事,便将她也拉了一起。 当晚,沈某与奚某和朋友几个一边吃烧烤一边喝着酒,大家谈天说地,享受着这难得的聚会时光。 几人一直喝到凌晨,大家都喝得醉醺醺的。在告别了朋友后,沈某与奚某并未回家,而是又去超市买了点酒,到一条河边继续喝了起来。 喝了一阵后,奚某感觉喝不动了,打算回家睡觉去,但沈某却不愿意回家,还要继续再喝。奚某劝不动,便打算直接把酒给抱走,谁知沈某却一把将她推开,害得奚某差点摔倒。 奚某气坏了,看着重新坐下的沈某,她绕到沈某身后,随后一脚踹在沈某的背部,将毫无防备的沈某一下就踹到了河里。 随后,沈某在水中扑腾了几下,稳住身形后对着奚某大骂,让奚某将其拉上去。 奚某没想到沈某还敢骂自己,于是头也不回的走了,想让沈某自己出来。可是走了一会儿后,她发现沈某并没有追上来,又不放心沈某,所以折回去想找找沈某。 可等奚某赶到河边时,并未发现沈某,她大声呼喊沈某的名字,也无人回应。这下奚某慌了,她立即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寻找了一番,并未发现沈某,担心是不是沉入河里了,于是顺着河水的流向向下游开始打捞。 凌晨5时许,警方在河的下游找到了沈某,但沈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鉴定为溺亡。 在警方询问奚某时,奚某承认了是她将沈某踹入河中的,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她记得沈某会游泳的。 事后,沈某的家人认为奚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如果不是奚某那一脚,沈某也不会溺亡。但是法院认为奚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 首先,故意杀人需要有一个杀人的动机。 可是本案中,奚某是因为劝说沈某回家无果还被骂后,才将沈某踹下河中,她主观上只是想要教训下沈某,并没有要杀害沈某的故意。 此外,沈某与朋友聚餐时带上了奚某,期间二人并无矛盾,所以奚某不存在杀害沈某的动机。 其次,故意杀人需要有一个杀人的过程。 奚某在将沈某踹下河中后,并没有阻拦沈某爬上岸,而是选择了让沈某自行爬上岸。如果奚某有杀人的目的,她肯定要确保沈某不能上岸直至淹死。 第三,奚某在发生沈某消失后,不断地寻找,还报警求助,这说明奚某并不追求沈某的死亡结果。 综上来说,奚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那奚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奚某虽然知道沈某会游泳,但并未考虑到事发当晚沈某已经喝了不少酒,并且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体的各项反应能力会下降不少,这也是导致沈某溺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奚某的行为更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奚某在未发现沈某后,及时报警求助,这说明奚某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最终,法院判决奚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最后,情侣之间吵架归吵架,但千万别动手打人、动脚踹人,危险的事还是尽量少做,避免矛盾越加激化。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扬言要“当面强奸女儿”的民警,一审被判8年。2024年1月的时候,上海一对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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