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春,一女子在与男友恋爱期间,收到男友陆续转来的18852元红包,其中有一笔

雷雷说趣 2025-08-17 06:22:24

广东阳春,一女子在与男友恋爱期间,收到男友陆续转来的18852元红包,其中有一笔3500元的转账,还备注了“彩礼”二字。谁知二人分手后,男友竟起诉女子返还18852元,说这些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女子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这些都是恋爱期间赠与,不该返还。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 据大象新闻8月16日报道,女子彭某比男友刘某小了4岁,二人是于2024年5月,在一个同城微信群中认识的。 刘某也是无意间看到了彭某发的聊天内容,然后点开了彭某的朋友圈,发现彭某的脸蛋和身材都很不错,是自己喜欢的类型。最主要的是,没有发现彭某有男朋友或丈夫的合照。 刘某猜测彭某应该还单身,于是主动加了彭某的好友,开始了搭讪。 在聊了一段时间后,刘某便开始频繁约彭某吃饭,时不时地给彭某发红包,还给彭某转账,让其自己去买点好吃的。 彭某大概猜到了刘某的意思,但她认为刘某还行,所以没有拒绝。而刘某见彭某没有拒绝的意思,就更加主动追求了。 期间,一到特殊的节日,刘某就给彭某买些礼物,发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比如:520元、1314元等。 在刘某的猛烈追求下,彭某最终答应了做刘某的女朋友。在刚开始恋爱的那段时间,二人几乎是整日黏糊在一起,刘某也给彭某转了多个红包。 可是二人才恋爱半年多,就开始闹分手了,彭某是认为双方的性格不合,所以恋爱后期经常会为了琐事吵架。 在分手后,彭某失落了一段时间,而刘某却在想办法如何要回在彭某身上花的钱。 后来刘某突然想到了,自己当初给彭某的转账中备注了“彩礼”,他便以此为由将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彭某恋爱期间的所有彩礼,共计18852元。 可彭某认为,这些钱都是刘某自愿赠与的,而且有一部分还是二人一起花的,所以不愿意退还。 刘某见索要无果,便将彭某告上了法院,而彭某因为不想见到刘某,所以并未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被告缺席并不影响法院的正常审理和判决,也不会因为被告缺席就直接判被告败诉,反而因为被告缺席,还加重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发现这18852元中,大多数是小额转账,几十块、一两百,高的也有520、1314之类的,比较符合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其中,有一笔3500元的转账还备注了“彩礼”,法院结合刘某与彭某的聊天记录来看,发现这笔3500元的转账是在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发生的。 那天是5月20日,在上午12时左右,彭某突然向刘某抱怨自己的手机坏了,想要去修一下。刘某立即主动提出可以送彭某一个手机,之后便转了3500元给彭某用于购买手机。 彭某在收到转账后,回复了刘某:“情人节快乐,怎么转我这么多”。 法院认为,虽然这笔3500元备注了“彩礼”,但结合生活常识来看,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但在二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前,就提前支付彩礼,这不符合逻辑。 法院认为,刘某在与彭某恋爱前的转账,是为了追求彭某而自愿赠与的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既然彭某接受了刘某的赠与,那么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刘某想要撤回赠与行为,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否则不能撤销赠与。 因此,根据刘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18852元属于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我国法律规定,支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证的,的确可以退还彩礼,但也要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仅仅在恋爱期间的转账中备注“彩礼”,这并不一定是真正的彩礼,也有可能是以彩礼作为幌子的赠与行为,目的是为了分手后要回。 因此,女性朋友们需要注意,恋爱其实是考验对方是否真心结婚的试金石,要好好把握。同时,男性朋友们也要注意,恋爱期间虽然要花点钱攒足好感度,但真正的爱情不是靠花钱买来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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