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墓里竟躺着别人?上海,15年前施先生花23800元给父亲买了一处墓穴,15

梅姐说法 2025-09-14 10:06:55

父亲的墓里竟躺着别人?上海,15年前施先生花23800元给父亲买了一处墓穴,15年后施先生的父亲离世,一家人准备安葬父亲时,却发现施先生买下墓穴的第三年,这处墓穴就又卖给了别人,且在5年前就有人埋了进去。施先生大怒,起诉公墓管理处,要求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施先生家住浦东,15年前,施先生路遇推销公墓的,想着父亲年纪越来越大了,施先生未雨绸缪,决定提前给父亲买一处墓穴。 二零一零年三月,施先生和公墓管理处签下了一份《墓地认购合同》。双方约定,施先生支付2.38万元买下这处墓穴,使用期为50年,管理处负责墓地的管理保养和修缮。 一眨眼就是15年过去,今年的2月份,施先生的老父亲突然离世。 一干亲人悲痛欲绝,施先生强忍悲痛为父亲操持后事。很快,亲友们参加了道别仪式,准备一起送老人入土为安。 谁知,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施先生却得知了一个让人不可置信的消息。 原来,早在二零一三年,施先生给父亲买的墓被转卖给了别人,而且,对方在5年前就已经埋进去了。 更麻烦的是,目前和施先生买的墓穴同规格的墓已经没有了,也不能临时给他换一个。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直接让施先生生出了一肚子怒火。 可此时父亲的事才是最主要的,施先生按耐下怒气,宣布父亲择期落葬,随后便马不停蹄到处寻找新墓穴。 终于,父亲的后事办妥了,施先生决定和公墓管理处秋后算账。 施先生认为,因为管理处一墓多卖,导致自己多出了一次墓穴购置费,父亲择期安葬,导致自己又额外多出了一次落葬伙食费。 另外,这件事给自己这些家属造成了心理伤害,管理处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公墓管理处辩解称,他们并非故意,而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才造成的这个结果。如果给施先生造成了额外的支出,他们愿意赔偿,但是一切要按判决来。 于是,施先生起诉了公墓管理处,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公墓管理处一墓多卖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施先生的索赔能否得到支持呢? 1、施先生与公墓管理处签订的《墓地认购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管理处一墓多卖构成合同违约。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施先生与管理处签订的合同符合书面形式要求,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双方约定施先生支付款项买下墓穴,使用期50年,管理处负责管理保养和修缮,这构成了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处将已经卖给施先生的墓穴再次转卖他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管理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施先生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管理处一墓多卖的行为侵害了施先生的合法权益,施先生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管理处的过错,导致施先生不得不另行购置墓穴,额外支出了费用,还因父亲不能按时下葬产生了落葬伙食费。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处因自身的过错,导致施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管理处应该对施先生遭受的这些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墓地不等同于其他普通标的物,具有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管理处因为工作失误一墓多卖,导致施先生等家属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遭受了侵害。 因此,施先生要求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失费有合法依据。 最终,经审理认为,公墓管理处构成违约,施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判管理处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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